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下列何者為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解決方式?
- A 應由各該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定之
- B 應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再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 C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各該機關之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D 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請求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定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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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向政府提出申請,卻發現多個機關對此案互踢皮球、互爭或互推管轄權時,從行政組織體系的層級制度來思考,你認為應該找哪一個層級的人來介入協調,最能有效率地一錘定音,決定誰才是負責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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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機關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的解決機制。你清楚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當人民依法提出申請卻遇到機關互推管轄時,是可以主動向它們的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的,因此選項 (C) 完全正確。 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經典題,主要難點在於破解選項 (B) 的法理陷阱。許多人會誤以為機關應該先自行協議,但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爭議應直接「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時才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至於選項 (A) 與 (D) 將大法官或法院裁定帶入,則不符行政程序內部的解決機制。你能避開這些似是而非的敘述,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相當熟悉,觀念十分扎實!
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
💡 解決行政機關管轄權爭議之協議、指定與人民申請程序。
🔗 人民申請指定管轄流程
- 1 人民申請 — 人民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 2 收受請求 — 共同上級機關收受人民之申請
- 3 做出決定 — 應自請求到達起十日內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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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共同上級機關,則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