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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6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之管轄,必須依法規,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 B 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以決定管轄權歸屬
  • C 職務協助未變更或移轉事件之管轄權
  • D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彼此間管轄權之變動,稱之為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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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律案件有多個機關都能處理,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讓民眾能儘速獲得結果,法律會傾向讓『已經開始動手處理』的機關繼續完成,還是允許機關在程序中途隨意透過開會協議來更換負責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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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關於數機關對同一事件均有管轄權時的處理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由此可知,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時,應優先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只有在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時,才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選項B所稱「無論受理該事件之先後次序,皆應尊重機關間之協議」完全顛倒了法定的優先順序,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解。

📝 行政機關管轄權
💡 管轄權由法規訂定,具法定與強制性,不因協議而移轉。
比較維度 權限移轉 (委託/委任) VS 職務協助
管轄權變更 發生管轄權移轉 不發生管轄權移轉
法律名義 以受託機關名義行之 仍以原管轄機關名義
法規依據 須有明確法規授權 行政程序法第19條通則
責任歸屬 受託機關負主要責任 請求機關負最後責任
💬權限移轉會導致法律主體地位變動,而職務協助僅是單純的行政互助。
🧠 記憶技巧:法定不可換、受理先為準、協助不移轉、委託要法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機關間只要協議就能決定管轄。實際上「協議」僅用於無法判斷受理先後次序時的補充手段,不能推翻「受理在先」原則。
管轄權競合 委任、委託與委辦 職務協助 行政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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