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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此為管轄恆定原則
  • B 行政機關之組織與管轄權限必須以法律規定
  • C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 D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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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現代繁雜的行政事務中,如果每一個小機關的所有細微職掌都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才能更動,這在運作效率上是否合理?除了狹義的法律,還有什麼樣的法源形式能兼顧「授權」與「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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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B。判斷的關鍵在於法律與法規之層級差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同時該條亦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由此可知,行政機關管轄權之設定、變更及依據,不僅包含狹義的「法律」,也包含廣義的「法規」(即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選項B宣稱行政機關之組織與管轄權限必須以「法律」規定,將管轄權的依據錯誤地限縮於狹義的法律,與法條原意不符,故為錯誤的敘述。此外,選項A的敘述完全契合行政程序法第11條中「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的明文規定,此即為管轄恆定原則的體現。綜合上述,選項B之敘述因不符法定內容,為本題所求之錯誤選項。

📝 行政機關管轄權
💡 管轄權依法規設定,競合時依受理、協議、指定之序判定。

🔗 管轄權競合/爭議處理順序

  1. 1 受理在先 — 數機關均有權者,由最先受理者管轄(行程法13條1項)
  2. 2 機關協議 — 不能分別受理先後者,由各機關協議定之
  3. 3 上級指定 — 不能協議或有統一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指定管轄情形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辦理公告。
🧠 記憶技巧:先受理、後協議、不成上級定
⚠️ 常見陷阱:誤認管轄權僅能由「法律」設定(實則包含法規命令);誤認管轄爭議時直接由上級指定(應先協議)。
職務協助 管轄移轉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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