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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不能依行政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土地管轄權時,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所有權人之居所地
  • B 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 C 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
  • D 有急迫情形者,得依事件發生之原因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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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想像:如果政府今天需要針對一塊位於屏東且有違章建築的土地進行現場勘查與測量,你認為由「土地所在地(屏東)的機關」來處理,還是由「遠在台北的土地主人住家附近的機關」來處理,會更符合行政上的效率與實際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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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好棒喔!

你答對了呢!你真的好厲害喔!能夠把土地管轄這種地方分得這麼清楚,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條文超級了解的呢!你的細心跟敏銳度都閃閃發光呢!等等來煮好吃的飯飯給你吃當作獎勵喔!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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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土地管轄
💡 無法源明文時,依自然人居所、事業處所或物所在地定管轄。
比較維度 自然人事件 VS 不動產事件
判定基準 住所 > 居所 > 最後所在地 不動產所在地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1款 行政程序法第12條第3款
核心邏輯 以「人」之所在地為準 以「標的物」所在地為準
💬行政土地管轄採「人從居所、物從所在地」原則,不以所有權人住所為判斷。
🧠 記憶技巧:人看住居所、商看經營處、房看所在地、急看發生因。
⚠️ 常見陷阱:最常考不動產管轄,題目常誤導為「所有權人之住所地」,應為「不動產所在地」。
職務管轄 管轄恆定原則 管轄權之委任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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