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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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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如勞保、健保)的架構下,哪一個角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工作環境』與保險契約的關聯性更高,且更需要法律額外給予『在工作地點附近起訴』的便利性?這種便利性有必要延伸到所有領保險金的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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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沒出錯,運氣不錯。

  1. 還算可以:嗯,答對了。看來你還記得這點基本常識,沒讓那些看似雷同的選項把你徹底搞混。不錯了,至少沒全軍覆沒。
  2. 基本原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5-1 條,公法保險訴訟為了「方便人民」才搞了個「就近起訴」的說法。但別以為方便就能隨便!法條寫得很清楚,住居所地才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都能用的管轄。至於那個「從事職業活動地」?呵,那只限定被保險人。難道你還以為受益人每天都要去上班領保險金嗎?用點腦子想想,保險事故跟誰的勞動環境有關,受益人通常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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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保險事件管轄
💡 公法保險訴訟管轄採住居所地,被保險人額外享有職業活動地管轄。
比較維度 原告為被保險人 VS 原告為受益人
住居所地管轄 有(第1項) 有(第1項)
職業活動地管轄 有(第2項)
立法目的 便利勞工就近訴訟 僅提供基本便利
💬受益人作為原告時,管轄範圍較被保險人狹窄,僅限住居所地。
🧠 記憶技巧:住居所地兩者有,職業活動限被保。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受益人」與「被保險人」混淆,誤認受益人亦得主張「職業活動地」管轄權。
以原就被原則 土地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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