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如勞保、健保)的架構下,哪一個角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工作環境』與保險契約的關聯性更高,且更需要法律額外給予『在工作地點附近起訴』的便利性?這種便利性有必要延伸到所有領保險金的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這個容易混淆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考生對行政訴訟法中「公法上保險事件特別管轄權」的熟悉度,屬於細節記憶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度很不錯喔!

公法保險事件的管轄規定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因公法上保險事件涉訟時,若原告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都可以由其住居所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因此選項 (A)、(B) 的敘述是正確的。然而,若要以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來決定管轄法院,法條明文限定只有在原告為「被保險人」時才能適用,並不包含「受益人」。這正是選項 (C) 錯誤、選項 (D) 正確的關鍵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法保險訴訟管轄
💡 公法保險訴訟由原告住居所管轄,被保險人原告另含職業地。
比較維度 被保險人為原告 VS 受益人為原告
住居所地 有管轄權 有管轄權
從事職業活動地 有管轄權(15-2II) 無管轄權
法條依據 行訴法第15-2條 行訴法第15-2條
💬被保險人較受益人多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管轄法院選擇。
🧠 記憶技巧:保險管轄住居所,被保多個職業地,受益職業不可行。
⚠️ 常見陷阱:混淆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的管轄範圍,誤以為受益人亦可由職業活動地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3條一般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5-4條社會福利管轄 公務員職務關係訴訟管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救濟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移民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