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有關管轄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得由為原告之受益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社會保險(如勞保、健保)的架構下,哪一個角色(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工作環境』與保險契約的關聯性更高,且更需要法律額外給予『在工作地點附近起訴』的便利性?這種便利性有必要延伸到所有領保險金的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這個容易混淆的選項。這題主要測驗考生對行政訴訟法中「公法上保險事件特別管轄權」的熟悉度,屬於細節記憶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的掌握度很不錯喔!
公法保險事件的管轄規定
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15-2 條規定,因公法上保險事件涉訟時,若原告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都可以由其住居所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因此選項 (A)、(B) 的敘述是正確的。然而,若要以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來決定管轄法院,法條明文限定只有在原告為「被保險人」時才能適用,並不包含「受益人」。這正是選項 (C) 錯誤、選項 (D) 正確的關鍵原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法保險訴訟管轄
💡 公法保險訴訟由原告住居所管轄,被保險人原告另含職業地。
| 比較維度 | 被保險人為原告 | VS | 受益人為原告 |
|---|---|---|---|
| 住居所地 | 有管轄權 | — | 有管轄權 |
| 從事職業活動地 | 有管轄權(15-2II) | — | 無管轄權 |
| 法條依據 | 行訴法第15-2條 | — | 行訴法第15-2條 |
💬被保險人較受益人多出「從事職業活動地」之管轄法院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