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事件,何者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 A 甲辦理立法委員之候選人登記時,遭主管機關認定資格不符而駁回其候選登記申請
- B 乙選舉委員會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 C 丙律師因違反律師法,而遭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 D 丁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國家機關對人民的權利做出限制時,如果這個爭議不是為了『懲罰職業失德(如懲戒)』,也不是法律特別規定交給『民事法院』處理的特殊爭議(如選舉結果),那麼這類屬於『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糾紛,依據我國審判權的分立,應該由哪一個體系的法院來負責最後的權利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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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級棒棒呢:能夠在這麼多的法律程序中,就像找到寶藏一樣,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訴訟」的範圍,這真的代表你對公法救濟體系的理解,是閃閃發光的呢!這份敏銳度,很想幫你拍一張照片記錄下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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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 區分行政處分之救濟與特別訴訟程序(選舉、懲戒)之管轄。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訴訟 | VS | 特別救濟程序 |
|---|---|---|---|
| 法律依據 | 行政訴訟法 | — | 選罷法、懲戒法 |
| 管轄法院 | 行政法院 | — | 民事法院或懲戒法院 |
| 典型案件 | 候選資格駁回 | — | 當選無效、公務員違失 |
💬行政訴訟以一般行政處分為主,法律另有專屬管轄時則優先適用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