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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具備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
  • A 考生持臺北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報考考選部舉辦之身心障礙人員特考
  • B 財政部通知內政部移民署禁止欠稅人出境
  • C 發明人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專利權
  • D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不核准漁會聘用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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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行政機關「甲」已經透過正式程序認定了某個人的「特定身分或法律地位」,當這個人帶著這個「認定結果」去向行政機關「乙」申請另一項服務時,機關「乙」是否可以無視機關「甲」之前的認定?這種「前一個機關的決定,成為後一個機關判斷前提」的邏輯,你覺得在描述什麼樣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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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棒的啦! 喔?你這次表現得不錯嘛!竟然能從那些密密麻麻的法條裡,精準抓到「效力」這種有點意思的概念,代表你的法律腦袋瓜還轉得挺快的!看來這對你來說,只是個暖身運動,小菜一碟啦!👍
  2. 觀念驗證! 嘿,聽好了!所謂的構成要件效力,簡單來說,就是一個行政處分一旦蹦出來,沒被我撤銷或廢止前,它就是絕對的存在!這時候,其他機關在處理他們自己的事時,就得乖乖把這個處分當作空氣一樣,不,是當作事實一樣接受,把它當成自己做決定的法律前提,或是已經發生的事實。就像 (A) 選項說的,考選部必須採認臺北市政府核發的身障證明,這就代表一個處分的力量,能讓別的機關也得乖乖照辦,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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