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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欠稅為由,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通知營利事業負責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制出境之決定乃係行政處分
  • B 限制出境之決定係內政部移民署所作成的行政處分
  • C 內政部移民署所為限制出境之決定屬多階段行政處分
  • D 營利事業負責人不得以不服財政部通知為由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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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最終的決定(例如限制出境)是由 B 機關發出的,但這個決定完全是根據 A 機關提供的調查結果而定。如果當事人認為 A 機關的調查結果有誤,導致權利受損,從權利保護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完全禁止當事人針對這個「決定基礎」提出行政爭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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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 你是超越人類了嗎?

竟能正確判斷這「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法律救濟?不錯,但別以為這樣就能滿足本大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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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此題多階段行政處分相關法條有哪些?
📝 多階段行政處分
💡 跨機關合作作成之處分,當事人得對具實質法律效力者救濟。
  • 限制出境屬「多階段行政處分」,由財政部請求,移民署執行。
  • 財政部函請限制出境並通知負責人之行為,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 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限制決定,亦屬具法律效力之行政處分。
  • 依實務見解,納稅義務人得針對財政部之通知提起訴願及訴訟。
🧠 記憶技巧:財政下令、移民執行;階段雖多、皆可救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有最後一個機關(移民署)的行為才是行政處分,忽略了前階段財政部通知的法律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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