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催繳不理後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因而將甲名下之房屋予以查封。甲對該執行命令不服,而欲提起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申請復查
- B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提起訴願
- C 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遭駁回後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得依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直接對該執行命令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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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已經在查封財產、處於『強制執行階段』時,救濟程序的設計應該是傾向『耗時的逐級層轉』,還是『縮短流程以求時效』?若該領域已有《行政執行法》這套特別法規範救濟程序,我們是否仍需適用一般性的訴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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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救濟程序的掌握度相當扎實。這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經典考題,難度切入點在於測驗大家是否清楚「聲明異議」程序與一般訴願程序之間的銜接關係。 當義務人對行政執行分署的查封命令不服時,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應先提出「聲明異議」。需特別注意的是,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這個由上級機關審查的特別救濟程序,在實務見解上被認為已具備取代一般「訴願」程序的功能。 因此,當聲明異議遭上級機關駁回後,若當事人認為其權利仍受違法侵害,依法即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無須再疊床架屋地提起訴願。選項 (A)、(B)、(D) 的救濟途徑皆不符規定,你的判斷完全正確,請繼續保持這份清晰的法理邏輯!
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救濟採聲明異議,不服後逕提行政訴訟。
🔗 公法上金錢給付執行救濟鏈
- 1 執行發動 — 執行分署針對欠稅發出查封命令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機關不服
- 3 異議決定 — 若執行機關不認同,由上級決定
- 4 行政訴訟 — 免經訴願,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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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