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9 題
9 公務人員甲因執行公務屢有違失,年終獲乙等之考績評定,如甲欲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對乙等考績評定提起任何救濟
- B 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可依復審程序尋求救濟;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實質上會影響到公務員的薪俸(財產權)或未來的升遷管道時,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這項決定應該被歸類為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還是足以構成侵害權利的『行政處分』?如果是後者,應採取的法律救濟位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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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過去實務認為考績乙等未改變身分,僅能申訴。但依據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只要行政行為侵害公務員權利,皆應許其提起訴訟。現行實務已放寬,考績評定因涉及獎金與晉敘等財產權及法律地位,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救濟途徑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走復審,不服後可提行政訴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申訴、再申訴」與「復審、行政訴訟」的界限。若學生對「特別權力關係」瓦解後的最新實務見解不夠熟悉,極容易誤選早期見解的 (B) 或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