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關於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復審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 B 復審及再申訴係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
- C 針對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針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 D 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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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公務員的權利(例如健康權)受到機關管理措施的侵害,而法律卻規定他在行政體系內部的程序(再申訴)後,完全沒有機會讓獨立的司法機關進行審理,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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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這道陷阱題,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及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的精神有極佳的掌握,這是法治核心觀念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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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區分公務員救濟標的,落實釋字785號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旨。
| 比較維度 | 復審 | VS | 申訴、再申訴 |
|---|---|---|---|
| 救濟對象 | 行政處分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性質 | 相當於訴願程序 | — | 內部自我省察及監督 |
| 終局受理機關 | 保訓會 | — | 保訓會 (再申訴) |
| 司法救濟 | 得提起行政訴訟 | — | 權利受損時得提行政訴訟 |
💬釋字785後,兩者程序雖不同,但終局皆可依權利受損情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