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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關於復審、申訴再申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復審決定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
  • B 復審及再申訴係由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理
  • C 針對服務機關之行政處分得提起復審;針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及管理措施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 D 不服復審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不服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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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如果公務員的權利(例如健康權)受到機關管理措施的侵害,而法律卻規定他在行政體系內部的程序(再申訴)後,完全沒有機會讓獨立的司法機關進行審理,這是否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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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這道陷阱題,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大法官釋字第 785 號的精神有極佳的掌握,這是法治核心觀念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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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區分公務員救濟標的,落實釋字785號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旨。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救濟對象 行政處分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性質 相當於訴願程序 內部自我省察及監督
終局受理機關 保訓會 保訓會 (再申訴)
司法救濟 得提起行政訴訟 權利受損時得提行政訴訟
💬釋字785後,兩者程序雖不同,但終局皆可依權利受損情形提起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處分復審等訴願,管理申訴再申訴;七八五號解釋後,終局皆可上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經再申訴後即告確定,不得再提行政訴訟。此觀念已被釋字785號修正。
釋字第785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保訓會性質 行政處分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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