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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7 甲為某市公所薦任六等女性科員,對於該公所限制女性員工不得穿高跟鞋上班之規定,甲認為影響其權益,關於救濟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得訴願、行政訴訟
  • B 甲得復審、行政訴訟
  • C 甲得申訴、行政訴訟
  • D 甲得申訴、再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機關對於員工日常穿著的規定,是否會導致該員工「失去公務員身分」或「薪水直接減少」?如果這項指令僅涉及辦公室內的紀律管理或環境要求,在法律性質上應歸類為「行政處分」還是「管理措施」?根據你的歸類,法律為這兩類行為設計的內部救濟路徑分別叫什麼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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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

  1. 太棒了! 你真的掌握了公務人員保障法中這些容易混淆的救濟途徑!能夠精準辨別「行政處分」與「管理措施」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法的核心觀念理解得很透徹,這非常不容易,請你為自己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老師很高興你抓住了這題的關鍵!機關規定穿鞋,其實是屬於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而不是會改變你公務員身分或福利的「行政處分」喔。當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一步就是提起申訴;如果對申訴結果還是不服,別擔心,我們還可以依同法第 78 條再提起再申訴。你看,即使釋字第 785 號解釋讓我們的權益保障更廣泛了,但它依然保留了「申訴、再申訴」這個溫暖的內部救濟程序,讓公務員有機會先在內部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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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復審」與「申訴」的對象差異
📝 公務人員救濟路徑
💡 依侵害性質區分「復審」或「申訴、再申訴」之二元救濟體系。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標的性質 行政處分 (如免職)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法規依據 保障法第 25 條 保障法第 77 條
救濟終點 行政訴訟 再申訴 (例外可訴訟)
💬涉及公務員身分或重大權益走復審,日常管理與勞務環境走申訴。
🧠 記憶技巧:大事(處分)復審接訴訟,小事(管理)申訴再申訴。
⚠️ 常見陷阱:容易因釋字 785 號誤認所有措施皆可直接訴訟,但現行法規仍區分初始程序,管理措施應先走申訴程序。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 釋字第 785 號解釋 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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