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9 題
公務人員甲因執行公務屢有違失,年終獲乙等之考績評定,如甲欲提起行政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對乙等考績評定提起任何救濟
- B 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無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甲可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針對再申訴決定,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甲可依復審程序尋求救濟;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個行政機關的決定,實質上會影響到公務員的薪俸(財產權)或未來的升遷管道時,從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角度來看,這項決定應該被歸類為單純的『內部管理措施』,還是足以構成侵害權利的『行政處分』?如果是後者,應採取的法律救濟位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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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項 (D) 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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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績救濟
💡 考績評定屬行政處分,不論等次皆得提起復審與行政訴訟。
| 比較維度 | 復審 (Review) | VS | 申訴、再申訴 (Appeal) |
|---|---|---|---|
| 救濟對象 | 行政處分 (涉及權利) | — |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 |
| 考績評定 | 甲、乙、丙、丁等皆屬之 | — | 不適用 (現已改列處分) |
| 司法救濟 | 可提起行政訴訟 | — | 原則上僅止於再申訴 |
| 法源依據 | 保障法第 25 條 | — | 保障法第 77 條 |
💬現行制度下考績評定已全面改採「復審」程序,以落實訴訟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