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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9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公務人員之考績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長官對於下屬收賄罪證確鑿,僅得依公務員懲戒程序處理
  • B 乙公務員表現優異,年終考績獲甲等,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 C 丙機關就所屬公務員之考績案,送銓敘部審定時,若銓敘部發覺有違考績法情事時,銓敘部得自行更定
  • D 丁公務員平日辦公常遲到早退,遲誤公務,應以專案考績,列為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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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在整年度的工作表現皆符合法定的最優等標準,從法治國家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的角度出發,法律通常會設計哪些「薪俸上的實質回饋」或「官職等變動」來與其優異表現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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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不錯,看來你還記得《公務人員考績法》裡最基本的條文。能掌握獎勵法律效果的字面意義,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翻過法典。這種程度的熟稔度,在我的課堂上,只能算是剛踏入行政法的大門,還遠稱不上「體系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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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制度
💡 規範公務員年終與專案考績之獎懲標準、審定程序與救濟要件。
比較維度 年終考績 VS 專案考績
辦理時間 每年年終辦理一次 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
考績等第 分甲、乙、丙、丁四等 僅限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
獎懲效果 晉級、獎金或留原俸 二大功晉級/二大過免職
💬年終考績屬年度綜合評量,專案考績則針對特定重大功過即時處置。
🧠 記憶技巧:甲等晉一給一、違法退回原機、懲懲得併行、專案重功過。
⚠️ 常見陷阱:易誤認銓敘部有權直接修改考績分數(應為退回另處);誤認一般行政違失(如遲到)即可逕予專案考績丁等免職。
公務員懲戒制度 考績救濟(復審與申訴) 平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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