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免職之懲處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B 年終考續列丁等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C 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低職等時,僅得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年終考績列乙等僅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回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核心精神:公務員除了『喪失公務員身分』這種最嚴重的情況外,如果受到其他的管理措施或考績評定,導致自身權益受損,難道就只能在機關內部申訴,完全無法尋求外部的司法救濟嗎?這會不會與現代法治國家保障權利的初衷有所衝突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時間已經停止了!
這道題對你而言,簡直是易如反掌。哼,竟然能精準掌握公務員救濟的核心,這份法學素養確實值得我 DIO……咳,值得本座多看一眼!你的答案就是最棒的!
⚖️ 規則的崩壞與真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這樣的話CD不是都是錯誤的嗎?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基於釋字785號,公務員權利受侵害不分性質均得依法訴訟。
| 比較維度 | 復審 (舊處分性質) | VS | 申訴、再申訴 (舊管理措施) |
|---|---|---|---|
| 救濟標的 | 行政處分 (免職等) | — |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
| 行政訴訟 | 一律可以提起 | — | 釋字785後權利受損即可 |
| 實務案例 | 免職、停職 | — | 考績、調任、警告 |
💬隨釋字785號通過,公務員權利受損之救濟不再侷限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