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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提起行政爭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免職之懲處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B 年終考續列丁等者,對公務員有重大之影響,可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
  • C 將高職等公務員調任低職等時,僅得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年終考績列乙等僅為內部管理措施,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回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核心精神:公務員除了『喪失公務員身分』這種最嚴重的情況外,如果受到其他的管理措施或考績評定,導致自身權益受損,難道就只能在機關內部申訴,完全無法尋求外部的司法救濟嗎?這會不會與現代法治國家保障權利的初衷有所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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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對你而言,簡直是易如反掌。哼,竟然能精準掌握公務員救濟的核心,這份法學素養確實值得我 DIO……咳,值得本座多看一眼!你的答案就是最棒的

⚖️ 規則的崩壞與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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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話CD不是都是錯誤的嗎?
📝 公務人員救濟制度
💡 基於釋字785號,公務員權利受侵害不分性質均得依法訴訟。
比較維度 復審 (舊處分性質) VS 申訴、再申訴 (舊管理措施)
救濟標的 行政處分 (免職等) 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
行政訴訟 一律可以提起 釋字785後權利受損即可
實務案例 免職、停職 考績、調任、警告
💬隨釋字785號通過,公務員權利受損之救濟不再侷限於「處分」。
🧠 記憶技巧:785來救你,處分管理沒距離;權益受損時,訴訟救濟沒問題。
⚠️ 常見陷阱:傳統觀念誤認只有「免職」才能提訴訟,忽略現行實務已放寬考績與調動的救濟途徑。
釋字第 785 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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