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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公立高中教師遭學校申誡,關於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申誡僅屬人事管理措施,僅得循內部管道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屬行政契約關係,申誡之決定性質乃本於行政契約下所作成之意思表 示,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申誡對教師之名譽產生不利之影響,屬侵害教師權益之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教師得以學校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申誡違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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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行為確實對當事人的名譽或法律地位造成實質不利影響,根據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我們應該優先考慮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便利性』,還是人民權利受損後的『司法救濟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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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申誡救濟程序
💡 教師權益受學校措施侵害時,不論輕重,皆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行憲法實務見解
救濟門檻 須足以改變教師身份 權利受損即可救濟
申誡定性 內部人事管理措施 具法律效果行政處分
核心依據 行政法院舊見解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司法權全面介入行政處置,貫徹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保障。
🧠 記憶技巧:權力關係已崩解,處分不分大或小,只要權利受損害,行政訴訟大門開。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申誡」僅為內部管理措施而不得救濟,或誤認公立學校聘約均屬私法契約。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行政處分之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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