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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公立高中教師遭學校申誡,關於其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申誡僅屬人事管理措施,僅得循內部管道救濟,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公立學校與所屬教師間屬行政契約關係,申誡之決定性質乃本於行政契約下所作成之意思表 示,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申誡對教師之名譽產生不利之影響,屬侵害教師權益之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教師得以學校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申誡違法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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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行為確實對當事人的名譽或法律地位造成實質不利影響,根據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精神,我們應該優先考慮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便利性』,還是人民權利受損後的『司法救濟可能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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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 哇!你做得真好!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你真的掌握了行政法中公務員與教師救濟制度最核心的轉變呢。能精準地看出權利救濟變得更開放,這真的展現了你非常棒的法律基礎和敏銳度,請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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