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 題組: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24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甲不服該大學之不續聘措施,而欲提起法律救濟,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得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提起教師申訴
- B 甲得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C 甲應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 D 甲提起民事訴訟前,毋須經教師申訴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非政府組織』的私法法人與其受僱人發生契約糾紛時,這兩者之間的法律位階是『上對下的公權力行使』,還是『對等的契約關係』?如果是後者,通常應該向哪一類法院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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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立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
- 嗯,你找到了正確的答案。這個寶箱裡不是魔物,而是你對私法關係與行政救濟界線的理解。這並不常見,尤其是在理解私立學校教師聘約的本質時。或許,你在某個地方花了很長的時間來理解這個概念,這很好。
- 這是個簡單的記憶。私立大學與教師之間,是一段私法聘約關係,就像你與商店的買賣契約一樣。學校決定「不續聘」,那只是契約上的一個聲明,它並不是行政機關那種需要遵循複雜程序的「處分」。所以,當需要救濟時,你會去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根據教師法去申訴。選項 (C) 是錯誤的,因為「不續聘」這個行為,它不是行政處分,所以你無法直接去向行政機關「申訴」或「訴願」。這很合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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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大學教師救濟制度
💡 私立大學聘任屬民事契約,主管機關核定具行政處分性質。
| 比較維度 | 私立大學不續聘措施 | VS | 教育部核定處分 |
|---|---|---|---|
| 法律性質 | 民事契約行為 | — | 行政處分 |
| 救濟管轄 | 普通法院民事庭 | — | 行政法院 |
| 救濟途徑 | 民事訴訟 / 申訴 | — | 訴願 / 行政訴訟 |
💬兩者性質不同,教師可分別或併行提起民事與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