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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8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某公立高中教師,於下班後在其個人部落格上批評學校改革措施。校長知悉後,以甲於部落格上之發言嚴重影響該校校譽為由,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5 目規定,對甲為申誡之懲處決定。甲不服此決定,依據教師法第 31 條規定提出申訴及再申訴,遞遭駁回。試問,甲得否繼續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25 分)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五)有不實言論或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 33 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註:考題年度為舊法) 教師法第 33 條(註:考題年度為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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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行政法考題中極為經典的「教師救濟」問題。核心爭點在於:1. 「申誡」對教師而言是否屬於行政處分?2. 教師在「申訴、再申訴」後,能否銜接行政訴訟?考生應從「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談起,並引用重要的司法院解釋。雖然 108 年考題當時「釋字 785 號」剛公布,但本題應結合「釋字 736 號」對教師救濟權的保障,以及目前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全面開放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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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公立學校教師受平時考核(申誡)之救濟途徑,主要考點為申誡處分之「處分性」以及教師救濟制度之體系(申訴、再申訴與行政訴訟之銜接)。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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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權利救濟程序
💡 憲法保障有權利即有救濟,教師受申誡處分亦得提行政訴訟。

🔗 公立教師權利救濟流程

  1. 1 原處分 — 學校依考核辦法對教師為申誡懲處
  2. 2 內部分級救濟 — 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及再申訴
  3. 3 訴願擬制銜接 — 再申訴結果法律上視同訴願決定
  4. 4 司法救濟 — 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 785 號後,所有公務人員救濟制度均趨向一致化。
🧠 記憶技巧:再申訴等於訴願,權利受損就可告,不論懲處輕或重。
⚠️ 常見陷阱:答題時仍套用舊實務見解,誤認申誡僅為「內部管理行為」而不可訴訟。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行政處分之定性 公務員保障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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