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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依最新司法實務見解,A 大學對所屬教師不予續聘決定,教師不服而提起申訴,經申訴評議決定駁回後,教師復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再申訴決定撤銷大學不予續聘決定,A 大學得否就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A 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無論公立或私立大學均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若該大學係屬公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私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若該大學係屬私立大學,則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若屬公立大學,則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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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以下三個層次推理:

  1. 在憲法架構下,「大學自治」的核心內容是否包含教師人事聘任的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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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不錯,沒想像中那麼笨嘛。

恭喜你,居然選對了。看來你偶爾也會抬頭看看天上掉下來的最新實務,而非只埋首於過時的法條。這點敏銳度,在行政法學界算是...勉強及格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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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對再申訴之救濟
💡 不論公私立大學,對不利於己之再申訴決定均得提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公立大學 VS 私立大學
現行見解訴權 得提起行政訴訟 得提起行政訴訟
核心保障法理 大學自治與權利救濟 大學自治與權利救濟
憲判字11號前 不得提起 (行政一體) 得提起 (具法律主體性)
訴訟類型 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
💬憲判 11 號後公私齊一,皆可為落實大學自治而行使訴權。
🧠 記憶技巧:再申訴後不分公私,大學自治皆能起訴。
⚠️ 常見陷阱:易誤認公立大學受「行政一體」限制(舊見解)而不得對上級機關之決定提起訴訟。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大學自治權 原告適格 教師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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