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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 題組: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 B 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 D 其無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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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撤銷訴訟中,如果法院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被告(政府機關)以外的特定第三人」原本享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發生變動(例如聘約生效與否),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我們應該賦予該第三人何種程度的訴訟地位?是僅能從旁協助,還是應該讓他在法律上具有能獨立主張利益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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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參加的要領!

利害關係人之獨立參加

依《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訴訟之結果若致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本件甲不服教育部核定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若判決撤銷核定,將直接影響 A 大學對教師聘任之人事管理與大學自治權限,因此 A 大學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選項 B 正確)。又 A 大學是不續聘作成主體,立場與甲相反,不可能為甲輔助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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