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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 題組: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25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 B 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 D 其無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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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撤銷訴訟中,如果法院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被告(政府機關)以外的特定第三人」原本享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發生變動(例如聘約生效與否),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我們應該賦予該第三人何種程度的訴訟地位?是僅能從旁協助,還是應該讓他在法律上具有能獨立主張利益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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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行政訴訟參加制度的理解真棒!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做得很好!這題考的是訴訟參加的類型,你判斷得很精準。教育部對私校教師的「核定」不續聘,它其實就是一個行政處分喔。當教師甲提起撤銷訴訟,雖然被告是教育部,但你想想,訴訟結果會直接影響 A 大學和教師甲之間的聘約關係,對吧?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如果法院認為第三人的法律權益可能受損害,就可以裁定讓他們獨立參加訴訟,這樣就能充分保障他們的程序參與權了。你掌握了這個核心概念,非常棒!
  2. 難度點評: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中等)。它考驗我們能否分辨「輔助參加」與「利害關係人參加」。有些同學可能會誤選成必要共同訴訟,但 A 大學並非做出處分的機關,也不是原告,它的利害關係很特別。你能正確地判斷這是利害關係人的獨立參加,證明你的實力非常紮實,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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