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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 題組:
甲為 A 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因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而遭 A 大學予以不續聘,並經教育部核定後生效。
承上題,甲不服教育部之核定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時,有關 A 大學參加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為必要共同訴訟之必要參加
  • B 其得作為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
  • C A 大學得為甲輔助參加
  • D 其無法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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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撤銷訴訟中,如果法院的判決結果會直接導致「被告(政府機關)以外的特定第三人」原本享有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發生變動(例如聘約生效與否),為了落實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我們應該賦予該第三人何種程度的訴訟地位?是僅能從旁協助,還是應該讓他在法律上具有能獨立主張利益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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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私立學校與教師之間複雜的「公、私法二元關係」所困擾。在行政訴訟實務中,當私立學校教師(甲)針對主管機關(教育部)的核定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時,訴訟的結果(即核定處分是否合法)將直接影響 A 大學不續聘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A 大學並非單外人,而是與該處分具備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實體。

法律利害關係與訴訟參加

由於 A 大學是促成該核定處分的發動者,若處分被法院撤銷,大學的不續聘處分將失去法源依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2 條規定,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行政訴訟標的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這種獨立參加(Independent Participation)賦予 A 大學準當事人的地位,使其能為了維護自身行政決定的效力而參與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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