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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甲為中華民國國籍人士,其與 A 國籍乙在 A 國辦理結婚登記。嗣後乙持 A 國結婚證書向我國駐 A 國代表處申請驗證結婚證書及核發依親居留簽證。然而我國駐 A 國代表處卻認為,甲與乙在面談時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致,因此駁回乙之簽證申請。依司法實務之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發給乙簽證
  • B 乙不具有我國國籍,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 C 甲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 D 因為甲本身並非依法得申請簽證之當事人,因此無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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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本國配偶雖然沒有「主動要求機關核發外籍配偶簽證」的法規請求權,但機關「拒絕發給配偶簽證」這個決定,會不會實質損害到本國配偶本身的婚姻與家庭權益?如果會,那麼本國配偶應該提起哪一種訴訟來消除這個對自己不利的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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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非常考驗對行政訴訟類型的細膩理解,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的行政法觀念相當紮實。 本題的核心在於「原告適格」的判斷。依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決議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20 號判決意旨,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對該簽證之核發「並無公法上請求權」,因此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機關發簽證(選項 A 錯誤)。 然而,拒發簽證會實質影響本國配偶的婚姻自由與家庭團聚權。既然權利受影響,本國配偶即具備「法律上利益」,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選項 C 正確,選項 D 錯誤)。此外,外國人依法亦享有提起行政救濟之權利(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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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乙要怎麼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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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國婚姻簽證救濟
💡 本國配偶因婚姻受憲法保障,對外配簽證駁回處分具利害關係。
比較維度 外籍配偶 (申請人) VS 本國配偶 (第三人)
救濟主體 處分之相對人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侵害權利 入國依親之請求權 憲法婚姻與家庭權
訴訟類型 通常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得提起撤銷訴訟
💬本國配偶雖非直接申請人,但基於婚姻權保障,具備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 記憶技巧:外配被拒本國告,婚姻保障憲法靠;利害關係第三人,撤銷訴願有名分。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本國配偶非『申請人』即無權救濟,或誤認外國人無國籍即無權救濟。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第三人效力處分 撤銷訴訟之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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