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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分別針對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提起救濟
  • B 僅能針對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無法提起救濟
  • C 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
  • D 對於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皆無法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最終結果(終局決定)尚未出爐前,對於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如:通知補件、決定勘驗日期、准否閱覽資料等)都允許人民逐一提起獨立的行政訴訟,這對政府處理案件的效率與法院的案量負擔,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法律該如何安排救濟時機,才能既保障人民權利,又不致使行政程序陷入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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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考查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關於「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限制」。在行政程序進行中,針對閱覽卷宗等程序行為之拒絕,除非法規另有獨立救濟之規定,否則為了維持行政效率與程序連續性,法律禁止當事人「單獨」對該程序行為提起行政救濟。正確的做法是等到機關作成實體決定(如本題的駁回建照)後,在對該實體決定提起救濟時,一併對先前的程序瑕疵表示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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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行為救濟
💡 程序行為原則不得單獨救濟,須隨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 行政程序行為救濟邏輯

  1. 1 行政程序開啟 — 當事人提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發動
  2. 2 中間程序處置 — 如:拒絕閱覽卷宗、通知補件(不得單獨告)
  3. 3 終局實體決定 — 機關做出駁回或核准之行政處分
  4. 4 合併提起救濟 — 對實體處分不服時,一併爭執程序處置之違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因其性質為獨立請求權,救濟方式不同。
🧠 記憶技巧:程序不單告,實體一併報;救濟併同走,程序沒獨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單獨針對拒絕閱覽提起救濟,忽略行政程序行為的附隨性與不可分性。
卷覽卷宗權 (行法 §46) 多階段行政處分 行政資訊公開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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