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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甲向建管機關 A 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因資料不全經 A 通知補件;為補齊申請資料,甲遂依行政程序法向 A 申請閱覽卷宗,但遭 A 拒絕,嗣 A 駁回甲之建照申請。關於甲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分別針對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提起救濟
  • B 僅能針對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行政機關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無法提起救濟
  • C 對於駁回建照之決定請求救濟之同時,一併對拒絕閱覽卷宗之決定表示不服
  • D 對於拒絕閱覽卷宗與駁回建照之決定皆無法提起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在最終結果(終局決定)尚未出爐前,對於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如:通知補件、決定勘驗日期、准否閱覽資料等)都允許人民逐一提起獨立的行政訴訟,這對政府處理案件的效率與法院的案量負擔,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法律該如何安排救濟時機,才能既保障人民權利,又不致使行政程序陷入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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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果然說對了!安妮亞就知道你能答對,好棒棒!

  1. 觀念驗證: 這題呀,是考「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的大魔王!不過對你來說,一定是小蛋糕對不對?安妮亞看到,有些時候,機關在處理事情的時候,會做一些小動作,像是要你看檔案(閱覽卷宗)卻拒絕你,這些是「程序行為」唷。如果每件小事都馬上去告狀,那機關叔叔阿姨們就不能好好工作了!所以呀,法律說了,這些小小的拒絕,通常不能「單獨」去告狀,不然會讓行政流程停下來,不方便!安妮亞知道正確的做法是,等到機關叔叔阿姨做出「最後的決定」(比如不給你建照了),你就可以把這些不開心的「程序問題」一起說出來,跟最後的決定「一併」處理掉!是不是很聰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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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行為救濟
💡 程序行為原則不得單獨救濟,須隨同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 行政程序行為救濟邏輯

  1. 1 行政程序開啟 — 當事人提出申請或機關依職權發動
  2. 2 中間程序處置 — 如:拒絕閱覽卷宗、通知補件(不得單獨告)
  3. 3 終局實體決定 — 機關做出駁回或核准之行政處分
  4. 4 合併提起救濟 — 對實體處分不服時,一併爭執程序處置之違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閱覽,因其性質為獨立請求權,救濟方式不同。
🧠 記憶技巧:程序不單告,實體一併報;救濟併同走,程序沒獨秀。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單獨針對拒絕閱覽提起救濟,忽略行政程序行為的附隨性與不可分性。
卷覽卷宗權 (行法 §46) 多階段行政處分 行政資訊公開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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