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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關於人民依法申請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機密且依法規規定有保密必要之卷宗資料,不予提供
  • B 人民申請檢視公文資料,行政機關應視具體個案,分別適用行政程序法、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
  • C 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之行政決定前擬稿或準備文件,與公益無關之部分,依法仍應准許閱覽
  • D 當事人於閱覽資料或卷宗時發現有錯誤,得檢具事實證明依法申請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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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在最終決定尚未作成前,所有初稿與內部討論意見都必須強制公開,這會對公務員在決策過程中的『誠實表達』與『獨立思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法律應如何平衡資訊公開與行政運作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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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選項 (C) 是錯誤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第 1 款,行政機關對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得拒絕閱覽。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透明化原則」與「行政內部作業空間」的界線,這是行政法實務中極具深度的核心議題。
📝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權
💡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範圍與法定限制。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卷宗閱覽) VS 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人資格 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原則上為全體國民
申請時機 行政程序進行中 無特定時間限制
立法目的 保障程序權、資訊知情權 促進民主參與、監督行政
💬行政程序法屬「特別法」,於程序進行中應優先適用,且申請人身分限制較嚴。
🧠 記憶技巧:閱覽三法:程序、檔案、資開;擬稿準備原則不給;發現錯誤依法更正。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內部的「擬稿」或「準備文件」應全面公開。事實上,為保障行政決定之自由思考空間,法律規定此類文件原則上不開放閱覽。
政府資訊公開法 檔案法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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