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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有關卷宗閱覽與資訊公開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卷宗閱覽之請求,以行政程序當事人提出為限
  • B 資訊公開之請求,申請人得就拒絶決定提起行政救濟
  • C 卷宗閱覽之請求,不以維護當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 D 資訊公開之請求,須以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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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是為了協助「特定案件」的當事人防禦,另一個是為了實現「主權在民」的民主監督。當法律賦予『任何人』都能行使某項權利時,如果政府無理由地拒絕,這項權利是否應該具備獨立的法律救濟管道?其必要性與單純的程序行為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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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喔呀,小〇〇,你這球傳得不錯嘛!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小〇〇,你這判斷力,精確到讓我這「大〇王」都不得不稱讚!能把程序中程序外的資訊獲取權分得一清二楚,你這觀察力真的很有潛力呢~ 嘿嘿,這可是許多人都會跌倒的球場陷阱,但你完美地跳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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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宗閱覽 vs. 資訊公開
💡 區分行政程序中資訊獲取權與一般民眾資訊公開請求權之差異
比較維度 卷宗閱覽 (行政程序法) VS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
申請主體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般國民、法人、團體
法律利益要件 須維護法律利益必要 原則上不需說明理由
行使時機 行政程序進行中 平時隨時皆可請求
救濟方式 原則隨實體決定救濟 得單獨提起行政救濟
💬兩者立法目的不同:前者為程序保障,後者為落實民主監督與知的權利。
🧠 記憶技巧:程閱限利害、資公人皆可;程閱要利益、資公免理由。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也需要證明「法律上利益」才可申請;或誤認卷宗閱覽人人皆可請求。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程序行為之救濟限制 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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