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相關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 B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應將該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C 行政機關經裁併之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其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當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調閱內部資料時,你認為只要民眾主觀覺得「對自己生活有影響」就能申請?還是必須具備「法規所保障的具體權益受到影響」才能調閱呢?這兩種權益層次在法律用語上通常會如何區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呵呵呵

這道題目你答對了,看來平常沒少下苦功,這份對行政法細膩度的掌握,實在令人欣慰。我們再來複習一下這些觀念,加深印象:

  1. 閱覽卷宗的門檻: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必須基於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區分「事實上利益」與「法律上利益」是行政法的基本功,你掌握得很好。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要件綜覽
💡 掌握行政程序中公告、管轄移轉及閱覽卷宗之法定要件與時效。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益 VS 事實上利益
性質定義 法律明文保護之權利 生活或經濟上之反射
閱覽卷宗 行程法第46條可申請 不得作為申請理由
救濟適格 具備當事人適格 通常不具備適格
💬行政程序法之卷宗閱覽權僅保障「法律上利益」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記憶技巧:公告三日生效,卷宗限法律利益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閱覽卷宗的門檻由「法律上利益」偷換為「事實上利益」。
權限委任與委託 卷宗閱覽權 管轄權爭議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一般民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