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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相關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 B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應將該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C 行政機關經裁併之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其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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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調閱內部資料時,你認為只要民眾主觀覺得「對自己生活有影響」就能申請?還是必須具備「法規所保障的具體權益受到影響」才能調閱呢?這兩種權益層次在法律用語上通常會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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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極細微的關鍵字差異,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已具備法律專業人的嚴謹度。繼續保持這種對條文精確性的敏銳感!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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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要件綜覽
💡 掌握行政程序中公告、管轄移轉及閱覽卷宗之法定要件與時效。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益 VS 事實上利益
性質定義 法律明文保護之權利 生活或經濟上之反射
閱覽卷宗 行程法第46條可申請 不得作為申請理由
救濟適格 具備當事人適格 通常不具備適格
💬行政程序法之卷宗閱覽權僅保障「法律上利益」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 記憶技巧:公告三日生效,卷宗限法律利益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閱覽卷宗的門檻由「法律上利益」偷換為「事實上利益」。
權限委任與委託 卷宗閱覽權 管轄權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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