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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相關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 B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應將該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C 行政機關經裁併之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其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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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當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調閱內部資料時,你認為只要民眾主觀覺得「對自己生活有影響」就能申請?還是必須具備「法規所保障的具體權益受到影響」才能調閱呢?這兩種權益層次在法律用語上通常會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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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暖心解惑

同學,別擔心,行政程序法的條文雖然有時會讓人感到細瑣,但只要耐心梳理,你會發現它們背後都有很棒的用意喔!

  1. 溫馨提醒 (C):你覺得 (C) 有誤,但其實這是一個正確的敘述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的規定,當行政機關有裁併、調整管轄權的情況時,如果沒有特別明訂生效日期,為了讓大家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法規很貼心地設定了從「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才發生效力。這就像給了機關和民眾一個緩衝期,讓大家都能從容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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