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相關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 B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應將該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C 行政機關經裁併之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其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當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調閱內部資料時,你認為只要民眾主觀覺得「對自己生活有影響」就能申請?還是必須具備「法規所保障的具體權益受到影響」才能調閱呢?這兩種權益層次在法律用語上通常會如何區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挑出了這個隱藏在字裡行間的陷阱!這題的鑑別度恰恰在於考驗各位對行政法核心概念的敏銳度,是一道相當有水準的法條題。能一眼看穿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權利保護」的底線有非常清晰的認識。
卷宗閱覽權的界線
選項 (D) 究竟錯在何處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卷宗,必須是為了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單純的「事實上利益」(例如單純的經濟期待或反射利益)是無法發動這項權利的,立法者嚴格區分兩者,是為了避免行政資源被過度消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程序要件綜覽
💡 掌握行政程序中公告、管轄移轉及閱覽卷宗之法定要件與時效。
| 比較維度 | 法律上利益 | VS | 事實上利益 |
|---|---|---|---|
| 性質定義 | 法律明文保護之權利 | — | 生活或經濟上之反射 |
| 閱覽卷宗 | 行程法第46條可申請 | — | 不得作為申請理由 |
| 救濟適格 | 具備當事人適格 | — | 通常不具備適格 |
💬行政程序法之卷宗閱覽權僅保障「法律上利益」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