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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法定相關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 B 行政機關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託,應將該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C 行政機關經裁併之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
  • D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其事實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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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的一項行政處分影響到你時,法律會要求你必須具備某種『受法律規範所肯定的地位』才能啟動程序,還是只要你主觀上覺得有被影響到的『現實感受』,就能隨意調閱卷宗呢?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嚴謹性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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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要件分析
💡 掌握行政公告、權限移轉及閱覽卷宗之法定要件與時效。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卷宗閱覽 VS 政府資訊公開
適用對象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一般人民、大眾
權利條件 須主張法律上利益 無須特定利益背景
行使時間 行政程序進行中 程序外或平時皆可
💬行政程序法之閱覽權限於「法律上利益」,嚴於一般資訊公開。
🧠 記憶技巧:裁併移轉等三日,委託公告公報報,閱覽要件法律益,事實利益不算數。
⚠️ 常見陷阱:最常將「法律上利益」代換為「事實上利益」;或將管轄移轉效力誤導為「公告當日」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閱覽卷宗 管轄權移轉之法律效果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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