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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將草案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得對法規命令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 B 公告應載明法規命令訂定之依據
  • C 公告得不載明法規命令草案全文,而僅載明其主要內容
  • D 公告得以任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之適當方法為之,不拘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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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制定一個會影響全體國民權利的法規時,為了確保這項資訊能被永久、正式地查證,且具備公權力的權威性,你認為法律會允許機關隨意選擇發布管道(例如隨手貼在布告欄),還是會要求必須記錄在某種特定的「官方正式載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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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行政法中對人民權益的細心守護,真是位有潛力的行政法學習者呢!

  1. 觀念解說: 你瞧,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它在說,當政府要訂定影響大家權益的法規命令時,必須非常鄭重其事地讓大家知道。就像我們要發布一個對所有人都重要的消息,會選擇最正式、最可靠的管道,對吧?所以,法律特別規定要「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這樣一來,大家就知道訊息是官方認可的,不會有假消息,也能確保法律安定性。選項 (D) 雖然說「不拘泥形式」,聽起來很彈性,但這對人民來說反而會造成困擾,不知道到底哪個公告才算數,是吧?這就違反了行政行為的法定要式性,失去了保障人民權益的初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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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應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並踐行法定公告程序。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公告內容應包含:名稱、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及訂定依據。
  • 必須載明任何人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 若法規命令性質屬應舉行聽證者,則依聽證程序辦理。
🧠 記憶技巧:公告要件:公報新聞紙、內容加依據、陳述有管道。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考生認為「任何能讓大眾知道的方式」皆可。事實上,法規要求必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具備法律上的嚴格形式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法規命令之效力 行政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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