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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原則上應將草案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人民得對法規命令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
  • B 公告應載明法規命令訂定之依據
  • C 公告得不載明法規命令草案全文,而僅載明其主要內容
  • D 公告得以任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之適當方法為之,不拘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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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準備制定一個會影響全體國民權利的法規時,為了確保這項資訊能被永久、正式地查證,且具備公權力的權威性,你認為法律會允許機關隨意選擇發布管道(例如隨手貼在布告欄),還是會要求必須記錄在某種特定的「官方正式載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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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是一道中等難度的實務考題,考驗大家對「法規命令預告程序」的熟悉度。許多人會憑直覺以為只要達到廣泛周知即可,卻忽略了法律對此有嚴格的形式要求,這正是本題的鑑別度所在。

法規命令的法定公告方式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必須將草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因此,選項 (D) 所述的「不拘泥形式」是錯誤的,法定公告具有確保程序正式性與公信力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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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草案公告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應刊登公報或新聞紙,並踐行法定公告程序。
  • 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公告內容應包含:名稱、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及訂定依據。
  • 必須載明任何人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 若法規命令性質屬應舉行聽證者,則依聽證程序辦理。
🧠 記憶技巧:公告要件:公報新聞紙、內容加依據、陳述有管道。
⚠️ 常見陷阱:題目常誤導考生認為「任何能讓大眾知道的方式」皆可。事實上,法規要求必須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具備法律上的嚴格形式要件。
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 法規命令之效力 行政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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