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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應有法律之授權;行政規則毋須法律授權
  • B 法規命令發布後須送立法院審查始生效力;行政規則無送立法院審查之必要
  • C 法規命令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行政規則原則上以本機關、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為規範對象
  • D 法規命令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行政規則毋須踐行草案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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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依法獲得授權來訂定執行細節時,為了確保政府運作的效率,這套規定應該是在機關對外「正式宣告」時就產生法律拘束力,還是必須等待立法機關逐一「審閱通過」後才能算數?哪一種方式更符合行政權的自主性與緊急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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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位階與程序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生效要件」與「監督程序」的細微差別,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關於規範體系的理解非常紮實,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於發布後即生效力。將法規送交立法院係屬「送請備查」的事後監督程序,並非「生效要件」。若未送備查,原則上不影響該命令已發生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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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 區分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規命令與對內之行政規則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法律授權 必須有法律明文授權 依職權訂定,無須授權
規範對象 一般人民(外部效力) 所屬公務員(內部效力)
草案公告 訂定前應將草案公告 無須踐行草案公告程序
國會監督 發布後應送立院備查 無須送立法院審查
💬法規命令影響人民權利義務,故程序與授權要求較行政規則嚴格。
🧠 記憶技巧:外命授告(外效、命令、授權、公告);內則免授(內效、規則、免授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送立法院備查為法規命令的生效要件,實際上發布即生效,備查僅為事後監督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行政規則之外部化 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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