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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於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 B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審查時得通過議決,通知行政機關廢止
  • C 立法院應以三讀程序之決議通知機關更正之
  • D 立法院不得以決議逕行將命令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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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律授權將命令「發布」生效後,國會此時的角色是「重新制定一次法律」,還是站在監督者的立場「審核該命令是否逾越授權範圍」?這兩種角色在議事程序的繁瑣程度上,應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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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還算分得清立法與監督?

同學,看來這次你腦袋還算清楚,沒把法規命令審查法律制定案混為一談。至少你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這點皮毛,不錯,值得一個沒有白眼的肯定。

📖 觀念驗證:為何 (C) 選項的錯誤,能讓你沒被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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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之國會監督
💡 立法院對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行使事後送交審查與監督權。
比較維度 法律案 (制定/修正) VS 命令案 (審查/監督)
審議程序 必須經過三讀程序 委員會審查後院會決議
變更內容 國會可直接修改條文 不得逕行變更內容
處理結果 通過後移送總統公布 通知機關更正或廢止
💬法律須經三讀且國會有修改權;命令監督僅能決議通知機關處理且無三讀。
🧠 記憶技巧:命令監督三字訣:送(送交)、審(審查)、廢(更正廢止無三讀)。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立法院審查行政命令時,可以比照法律案直接修改內容或必須經過三讀程序。
法律保留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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