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於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 B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審查時得通過議決,通知行政機關廢止
- C 立法院應以三讀程序之決議通知機關更正之
- D 立法院不得以決議逕行將命令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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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律授權將命令「發布」生效後,國會此時的角色是「重新制定一次法律」,還是站在監督者的立場「審核該命令是否逾越授權範圍」?這兩種角色在議事程序的繁瑣程度上,應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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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還算分得清立法與監督?
同學,看來這次你腦袋還算清楚,沒把法規命令審查與法律制定案混為一談。至少你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這點皮毛,不錯,值得一個沒有白眼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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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之國會監督
💡 立法院對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行使事後送交審查與監督權。
| 比較維度 | 法律案 (制定/修正) | VS | 命令案 (審查/監督) |
|---|---|---|---|
| 審議程序 | 必須經過三讀程序 | — | 委員會審查後院會決議 |
| 變更內容 | 國會可直接修改條文 | — | 不得逕行變更內容 |
| 處理結果 | 通過後移送總統公布 | — | 通知機關更正或廢止 |
💬法律須經三讀且國會有修改權;命令監督僅能決議通知機關處理且無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