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法規命令係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惟立法院仍得對之進行監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於發布後,應即送立法院
- B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審查時得通過議決,通知行政機關廢止
- C 立法院應以三讀程序之決議通知機關更正之
- D 立法院不得以決議逕行將命令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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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當行政機關已經依法律授權將命令「發布」生效後,國會此時的角色是「重新制定一次法律」,還是站在監督者的立場「審核該命令是否逾越授權範圍」?這兩種角色在議事程序的繁瑣程度上,應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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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立法院對行政命令之監督程序,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規定:「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由此明文可知,當立法院發現行政命令有違法或應以法律規定之情形時,其程序係提報院會「經議決後」即通知原訂頒機關處理,法條並未規定須以「三讀程序」作成決議,故選項C稱應以三讀程序之決議通知機關更正之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此外,從該條文所定「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亦可印證,立法院審查時得經議決通知行政機關廢止命令,且立法院僅能通知機關自行處理,不得以決議逕行將命令變更,故選項B與選項D之敘述皆為正確。
法規命令之國會監督
💡 立法院對行政機關訂定之法規命令行使事後送交審查與監督權。
| 比較維度 | 法律案 (制定/修正) | VS | 命令案 (審查/監督) |
|---|---|---|---|
| 審議程序 | 必須經過三讀程序 | — | 委員會審查後院會決議 |
| 變更內容 | 國會可直接修改條文 | — | 不得逕行變更內容 |
| 處理結果 | 通過後移送總統公布 | — | 通知機關更正或廢止 |
💬法律須經三讀且國會有修改權;命令監督僅能決議通知機關處理且無三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