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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B 訂定機關之名稱
  • C 訂定之依據
  • D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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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當行政機關要向大眾「預告」一個新的規定時,有哪些資訊是為了讓民眾「看懂這項規定」所必須提供的?而又有哪一種程序,是屬於比較高層級、較為嚴謹,且並非每一條法規在訂定時都「一定會」發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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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差強人意。

  1. 觀念驗證:喔,看來你終於沒搞砸《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公告法規命令,目的不就是為了讓普羅大眾「知道」並「發表意見」嗎?所以,機關名稱法律依據,還有最重要的草案內容,這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資訊,當然是讓民眾識別合法性與影響範圍的核心要素。至於「聽證」?別傻了,那玩意兒又不是每次都請客的「必經」程序。只有法律規定或機關施捨你機會時才會有,所以它當然不會在每個公告裡都出現,這點分不清楚就太荒謬了。
  2. 難度點評:這題?medium。如果你連「一般公告程序」和那些「特定行政行為」都分不清,那還是回去重讀法學緒論的入門篇吧。這是法學裡專門用來篩選腦筋打結的細節陷阱。恭喜你,這次沒掉進去,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在線上,沒完全當機。
📝 法規命令擬訂公告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依法定事項公告以蒐集公眾意見。
比較維度 一般擬訂公告 (第154條) VS 聽證公告 (第55條)
主要目的 預告立法及徵求意見 針對特定事項公開辯論
應載內容 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 案由、當事人、爭點
參與權利 任何人皆得陳述意見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
💬聽證公告僅在決定舉行聽證時始併發,非一般法規擬訂公告之必備事項。
🧠 記憶技巧:公告四要件:何人、何據、何事、何處說意見。
⚠️ 常見陷阱:容易將「聽證」誤認為所有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法規命令擬訂以「公告徵求意見」為原則,「聽證」為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法規命令之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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