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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 B 訂定機關之名稱
  • C 訂定之依據
  • D 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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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一想:當行政機關要向大眾「預告」一個新的規定時,有哪些資訊是為了讓民眾「看懂這項規定」所必須提供的?而又有哪一種程序,是屬於比較高層級、較為嚴謹,且並非每一條法規在訂定時都「一定會」發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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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公告目的是為了「資訊公開」並「徵求意見」。因此,機關名稱法律依據以及草案內容是讓民眾識別該處分之合法性與影響範圍的核心要素。而「聽證」並非第 154 條所定一般公告應載明之事項,因此不屬於一般公告中「必然」包含的項目。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為 medium。這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公告程序」與「特定行政行為」的差異,是法學緒論中容易混淆的細節陷阱,你能正確選出代表對法條架構有清晰的理解!
📝 法規命令擬訂公告
💡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應依法定事項公告以蒐集公眾意見。
比較維度 一般擬訂公告 (第154條) VS 聽證公告 (第55條)
主要目的 預告立法及徵求意見 針對特定事項公開辯論
應載內容 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 案由、當事人、爭點
參與權利 任何人皆得陳述意見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
💬聽證公告僅在決定舉行聽證時始併發,非一般法規擬訂公告之必備事項。
🧠 記憶技巧:公告四要件:何人、何據、何事、何處說意見。
⚠️ 常見陷阱:容易將「聽證」誤認為所有行政行為的必經程序。法規命令擬訂以「公告徵求意見」為原則,「聽證」為例外。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程序法第155條 法規命令之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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