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得為人民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
- B 訂定法規命令前,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情形外,應先進行預告程序
- C 法規命令之發布、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均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雖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但中央主管機關仍可委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就像是一份指名交給 A 機關完成的任務書,在沒有這份任務書特別註明『可以請人代班』的情況下,你認為 A 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把這項任務直接轉發給 B 機關去執行嗎?這會對權力的合法性產生什麼影響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授權明確性」細節,你能識破其中的法律邏輯,足見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 觀念驗證:法規命令的訂定權力源自法律的特別授權。根據「禁止轉委任原則」,除非法律明文允許再行委任,否則受託機關不得擅自將該權限轉託他人。選項 (D) 在法律未授權轉委任的情況下自行委託,顯然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法規命令之程序與授權
💡 法規命令須具法律明確授權、遵循預告發布程序,且適用信賴保護。
| 比較維度 | 法規命令 | VS | 行政處分 |
|---|---|---|---|
| 信賴保護依據 |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 | — | 行政程序法第117-121條 |
| 生效要件 | 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 — | 送達相對人或周知 |
| 轉委任規範 | 須有法律明文授權 | — | 不適用(屬權限委任) |
💬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效力須具備法律授權與公報發布,且信賴保護源自釋憲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