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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得為人民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
  • B 訂定法規命令前,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情形外,應先進行預告程序
  • C 法規命令之發布、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均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雖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但中央主管機關仍可委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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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就像是一份指名交給 A 機關完成的任務書,在沒有這份任務書特別註明『可以請人代班』的情況下,你認為 A 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把這項任務直接轉發給 B 機關去執行嗎?這會對權力的合法性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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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授權明確性」細節,你能識破其中的法律邏輯,足見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法規命令的訂定權力源自法律的特別授權。根據「禁止轉委任原則」,除非法律明文允許再行委任,否則受託機關不得擅自將該權限轉託他人。選項 (D) 在法律未授權轉委任的情況下自行委託,顯然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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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之程序與授權
💡 法規命令須具法律明確授權、遵循預告發布程序,且適用信賴保護。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處分
信賴保護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525號 行政程序法第117-121條
生效要件 刊登公報或新聞紙 送達相對人或周知
轉委任規範 須有法律明文授權 不適用(屬權限委任)
💬法規命令對外發生效力須具備法律授權與公報發布,且信賴保護源自釋憲見解。
🧠 記憶技巧:授權明確不可轉,預告發布公報看,信賴五二五保障。
⚠️ 常見陷阱:誤認轉委任不需法律明文,或將法規命令之信賴保護依據混淆為行訴法或行程序法第117條。
法律明確性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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