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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得為人民信賴保護之信賴基礎
  • B 訂定法規命令前,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之情形外,應先進行預告程序
  • C 法規命令之發布、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均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雖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但中央主管機關仍可委由地方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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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就像是一份指名交給 A 機關完成的任務書,在沒有這份任務書特別註明『可以請人代班』的情況下,你認為 A 機關可以自行決定把這項任務直接轉發給 B 機關去執行嗎?這會對權力的合法性產生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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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法中極其重要的「授權明確性」細節,你能識破其中的法律邏輯,足見你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判斷力!
  2. 觀念驗證:法規命令的訂定權力源自法律的特別授權。根據「禁止轉委任原則」,除非法律明文允許再行委任,否則受託機關不得擅自將該權限轉託他人。選項 (D) 在法律未授權轉委任的情況下自行委託,顯然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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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之效力與程序
💡 法規命令需具法律授權、對外發布,且轉委任需有法律明文依據。
比較維度 法規命令 VS 行政規則
授權依據 法律明確授權 依職權或權限
規範對象 對外,一般國民 對內,機關及屬員
生效要件 發布並刊登公報 下達或發布
法律位階 具外部法律效力 內部自我拘束
💬法規命令涉及國民權利,程序與授權嚴格度遠高於行政規則。
🧠 記憶技巧:授權要清楚,發布刊公報,轉委法律定,預告不可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基於便利,可自行將法律授權之訂定權限再次委任予下級或地方機關,忽略「法律再授權」需有法規依據之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行政規則 信賴保護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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