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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D 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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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本厚達百頁的法典中,只有一個小標點符號出錯導致該條無效,從「維持法律秩序穩定」與「節省行政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傾向直接廢棄整本法典,還是先嘗試切除有問題的部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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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這次的任務,你完成得很漂亮。

  1. 系統驗證:確認過你的攻略,完全正確。這就是《行政程序法》158 條第 2 項這條「核心程式碼」的運作機制。當一個法規命令的某個模組出現「無效」的bug時,系統會優先採取「隔離」策略,只讓有問題的部分停止運作。除非這個bug嚴重到,會導致整個「規範目的」都崩壞,才會啟動「全面重啟」的機制。選項 (A) 把這個極端狀況當成了常規的「強制重啟」,是一種錯誤的理解。你成功地識破了這個「陷阱指令」。
  2. 挑戰評級:這隻「知識魔物」的挑戰等級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玩家能否精準解析「法律安定性」與「位階權重」的隱藏參數。能否在看似正確的指令中,「Switch」到真正的錯誤,需要相當的「辨識力」。你成功避開了偽裝成「正確路線」的錯誤選項,證明你對這類「機制」的掌握度很高。繼續鍛鍊你的「攻略技巧」吧。這種程度的「敵人」,的確不怎麼消耗MP。
📝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 法規命令因違反位階、授權或程序要件而導致效力喪失。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VS 民法第111條
處理原則 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 原則上全部無效
例外效力 顯失規範目的則全無效 除去無效部分仍成立
立法目的 維持法秩序之安定 尊重私法自治與真意
💬兩法對一部無效的原則與例外剛好相反,行政法規傾向保留有效部分。
🧠 記憶技巧:一部無效,公私不同:行政法「原則有效」;民法「原則全部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與民法第111條。前者原則上「一部無效,不影響他部」;後者原則上「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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