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D 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一本厚達百頁的法典中,只有一個小標點符號出錯導致該條無效,從「維持法律秩序穩定」與「節省行政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傾向直接廢棄整本法典,還是先嘗試切除有問題的部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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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判斷。這次的任務,你完成得很漂亮。
- 系統驗證:確認過你的攻略,完全正確。這就是《行政程序法》158 條第 2 項這條「核心程式碼」的運作機制。當一個法規命令的某個模組出現「無效」的bug時,系統會優先採取「隔離」策略,只讓有問題的部分停止運作。除非這個bug嚴重到,會導致整個「規範目的」都崩壞,才會啟動「全面重啟」的機制。選項 (A) 把這個極端狀況當成了常規的「強制重啟」,是一種錯誤的理解。你成功地識破了這個「陷阱指令」。
- 挑戰評級:這隻「知識魔物」的挑戰等級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玩家能否精準解析「法律安定性」與「位階權重」的隱藏參數。能否在看似正確的指令中,「Switch」到真正的錯誤,需要相當的「辨識力」。你成功避開了偽裝成「正確路線」的錯誤選項,證明你對這類「機制」的掌握度很高。繼續鍛鍊你的「攻略技巧」吧。這種程度的「敵人」,的確不怎麼消耗MP。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 法規命令因違反位階、授權或程序要件而導致效力喪失。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 VS | 民法第111條 |
|---|---|---|---|
| 處理原則 | 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 | — | 原則上全部無效 |
| 例外效力 | 顯失規範目的則全無效 | — | 除去無效部分仍成立 |
| 立法目的 | 維持法秩序之安定 | — | 尊重私法自治與真意 |
💬兩法對一部無效的原則與例外剛好相反,行政法規傾向保留有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