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D 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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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本厚達百頁的法典中,只有一個小標點符號出錯導致該條無效,從「維持法律秩序穩定」與「節省行政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傾向直接廢棄整本法典,還是先嘗試切除有問題的部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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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僅該部分無效。只有在「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將顯失規範目的」的特殊情況下,才會例外導致全部無效。選項 (A) 的敘述將「例外」當成「常態」,因此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考驗的是法律位階原則與法律安定性的權衡。考生必須精確掌握「一部無效、一部有效」的法理邏輯,才能在看似正確的選項中抓出偏頗之處,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 法規命令因違反位階、授權或程序要件而導致效力喪失。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 VS | 民法第111條 |
|---|---|---|---|
| 處理原則 | 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 | — | 原則上全部無效 |
| 例外效力 | 顯失規範目的則全無效 | — | 除去無效部分仍成立 |
| 立法目的 | 維持法秩序之安定 | — | 尊重私法自治與真意 |
💬兩法對一部無效的原則與例外剛好相反,行政法規傾向保留有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