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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0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
  • B 法規命令之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無效
  • C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 D 法規命令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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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本厚達百頁的法典中,只有一個小標點符號出錯導致該條無效,從「維持法律秩序穩定」與「節省行政成本」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傾向直接廢棄整本法典,還是先嘗試切除有問題的部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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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僅該部分無效。只有在「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將顯失規範目的」的特殊情況下,才會例外導致全部無效。選項 (A) 的敘述將「例外」當成「常態」,因此是錯誤的。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考驗的是法律位階原則與法律安定性的權衡。考生必須精確掌握「一部無效、一部有效」的法理邏輯,才能在看似正確的選項中抓出偏頗之處,具有相當的鑑別度。
📝 法規命令之無效事由
💡 法規命令因違反位階、授權或程序要件而導致效力喪失。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VS 民法第111條
處理原則 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 原則上全部無效
例外效力 顯失規範目的則全無效 除去無效部分仍成立
立法目的 維持法秩序之安定 尊重私法自治與真意
💬兩法對一部無效的原則與例外剛好相反,行政法規傾向保留有效部分。
🧠 記憶技巧:一部無效,公私不同:行政法「原則有效」;民法「原則全部無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與民法第111條。前者原則上「一部無效,不影響他部」;後者原則上「一部無效,全部無效」。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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