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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行政命令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得審查行政命令是否違憲
  • B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得拒絕適用行政命令
  • C 法官認行政命令有違憲之虞時,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 D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一律受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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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階層體系中,如果一個位階較低的行政規則,與最高位階的憲法精神發生衝突時,負責獨立審判的法官,應該優先守護的是行政機關的指令,還是憲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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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觀念驗證: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137、216 號,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對於行政機關所發布的「行政命令」,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得依據職權進行合法性與違憲性審查。若認為命令抵觸憲法或法律,可逕行拒絕適用,不需像審查「法律」那樣必須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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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命令之司法審查
💡 法官對命令具審查權可拒絕適用,對法律則須聲請釋憲。
比較維度 違憲法律 VS 違憲命令
審查權限 集中審查制 分散審查制
法官處理方式 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逕行審查、拒絕適用
法理依據 釋字第371、572號 釋字第137、216號
💬法官僅對命令有決定不予適用的職權,法律違憲則必須交由大法官判斷。
🧠 記憶技巧:命令自己審(拒絕適用),法律大法官審(停止訴訟)。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法官對「命令」違憲也必須聲請釋憲;實際上法官對命令擁有直接的拒絕適用權。
規範審查制度 法官獨立審判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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