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對於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屬於急迫危險之預斷,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 B 對於屬於高度屬人性或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司法應採較低審查密度
- C 行政法院對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包括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
- D 原則上行政法院對案件事實負有依職權審查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法官』的角色是判斷一件事情有沒有『違法』,還是判斷行政官員做出的決定『夠不夠聰明、夠不夠完美』?如果法律允許官員在 A 與 B 兩個方案中選一個,而法官僅僅因為自己主觀比較喜歡 B,就撤銷官員選 A 的決定,這樣是否會造成司法權僭越了行政權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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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權力分立觀念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爭訟」的兩個階段。行政法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僅能對處分進行合法性審查。至於處分是否「妥當」(即是否為最佳選擇),屬於行政機關的專長與裁量核心,原則上僅能在訴願程序中由行政機關自行檢討(訴願法第 1 條),司法權不應過度介入取代行政權的政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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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
💡 行政法院僅審查處分之合法性,不審查其妥當性。
| 比較維度 | 司法審查 (行政訴訟) | VS | 行政審查 (訴願) |
|---|---|---|---|
| 審查範圍 | 僅限合法性 | — | 包含合法性與妥當性 |
| 權力屬性 | 司法權 (中立監督) | — | 行政權 (自我省察) |
| 判斷餘地 | 原則尊重行政機關 | — | 得全面推翻重新判斷 |
| 依據法條 | 行政訴訟法 | — | 訴願法 (如第2條) |
💬行政法院僅能就「違法」撤銷,訴願機關則能就「不當」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