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對於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屬於急迫危險之預斷,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
  • B 對於屬於高度屬人性或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司法應採較低審查密度
  • C 行政法院對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包括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
  • D 原則上行政法院對案件事實負有依職權審查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法官』的角色是判斷一件事情有沒有『違法』,還是判斷行政官員做出的決定『夠不夠聰明、夠不夠完美』?如果法律允許官員在 A 與 B 兩個方案中選一個,而法官僅僅因為自己主觀比較喜歡 B,就撤銷官員選 A 的決定,這樣是否會造成司法權僭越了行政權的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權力分立觀念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爭訟」的兩個階段。行政法院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僅能對處分進行合法性審查。至於處分是否「妥當」(即是否為最佳選擇),屬於行政機關的專長與裁量核心,原則上僅能在訴願程序中由行政機關自行檢討(訴願法第 1 條),司法權不應過度介入取代行政權的政策判斷。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
💡 行政法院僅審查處分之合法性,不審查其妥當性。
比較維度 司法審查 (行政訴訟) VS 行政審查 (訴願)
審查範圍 僅限合法性 包含合法性與妥當性
權力屬性 司法權 (中立監督) 行政權 (自我省察)
判斷餘地 原則尊重行政機關 得全面推翻重新判斷
依據法條 行政訴訟法 訴願法 (如第2條)
💬行政法院僅能就「違法」撤銷,訴願機關則能就「不當」撤銷。
🧠 記憶技巧:司法守合法,訴願保妥當;專業留餘地,不作為找二條。
⚠️ 常見陷阱:易誤解行政法院與訴願機關權限相同,以為法院可審查處分是否「適合」。
判斷餘地 行政裁量 訴願法第2條 職權調查主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一般行政] 行政法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