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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羈束處分均不得附加附款
  • B 裁量處分限於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履行時,始可附加附款
  • C 附款與羈束處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者,不得附加
  • D 附款不得為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否則違反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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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及第 $94$ 條之規定進行探討:當法律允許對『羈束處分』附加附款時,行政機關所附加的內容除了必須具備正當性外,其與處分目的之間應遵守哪一個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以確保兩者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而不得隨意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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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附款須具正當合理關聯,且裁量與羈束處分之容許要件不同。
比較維度 裁量處分之附款 VS 羈束處分之附款
容許性原則 原則上得自行附加 原則上禁止附加
例外授權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 法律明文或確保要件履行
實質限制 須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須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裁量處分附款空間較大,羈束處分附款則受嚴格法律限制,且皆禁止不當連結。
🧠 記憶技巧:裁量得附、羈束限法、禁止不當連結、負擔可事後加。
⚠️ 常見陷阱:最常考「羈束處分絕對不可加附款」的錯誤說法,忽略了法律明文授權或確保要件履行的例外。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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