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那一種附款類型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 A 期限
- B 停止條件
- C 負擔
- D 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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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主管機關在給你許可證的同時,要求你「事後必須定期維護環境」,那麼在你拿到許可證的那一刻,你的經營權利是已經產生了,還是要等到你維護完環境才產生?這種「額外的義務」與「權利生效的時間點」是否有必然的先後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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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在行政處分的附款中,「負擔」(Charge)最獨特的地方在於它的獨立性。它並不影響處分本身的效力發生或消滅,而是在處分生效的同時,額外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的義務。相較之下,期限與條件(停止/解除)都直接連動到處分「什麼時候開始有效」或「什麼時候失效」。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行政法國家考試中的常考易混淆點。能精準區分「負擔」與「條件」對效力的影響,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對於後續學習行政救濟(例如:撤銷訴訟的對象)至關重要。
行政處分附款之區別
💡 負擔不影響處分效力,條件與期限則直接決定處分效力之存續。
| 比較維度 | 條件(停止/解除) | VS | 負擔 |
|---|---|---|---|
| 效力關聯性 | 直接連結處分效力 | — | 不影響處分存續效力 |
| 不履行/成就 | 處分自動失效或生效 | — | 處分仍有效但得廢止 |
| 法條依據 | 行法第93條2項2款 | — | 行法第93條2項3款 |
| 法律救濟 | 與處分整體救濟 | — |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負擔是行政處分的「額外義務」,條件是行政處分的「生命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