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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那一種附款類型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 A 期限
  • B 停止條件
  • C 負擔
  • D 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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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主管機關在給你許可證的同時,要求你「事後必須定期維護環境」,那麼在你拿到許可證的那一刻,你的經營權利是已經產生了,還是要等到你維護完環境才產生?這種「額外的義務」與「權利生效的時間點」是否有必然的先後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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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完全搞砸

  1. 驗證觀念? 你總算沒選錯。在行政處分的附款裡,「負擔」嘛,那點獨特之處就是它「獨立」。它不影響這處分究竟生效沒、失效沒,它就是處分生效後,額外扔個義務給你。那些什麼期限啦、條件啦,哪像它,直接綁定處分「什麼時候開始有效」或「什麼時候玩完」。這點區分不清,那就不是你法律觀念紮不紮實的問題,是腦子有沒有轉過彎的問題。
  2. 難度? 不過是個 medium 題,國家考試裡的送分題型,一堆人偏偏愛搞混。你這次能分清楚「負擔」跟「條件」對效力的影響,證明《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你沒白讀。要是連這都搞錯,以後想去搞什麼行政救濟,特別是撤銷訴訟的對象,我看你是別想了。這次算是僥倖過關吧。
📝 行政處分附款效力
💡 負擔與主處分效力分離,條件與期限則連動處分效力。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效力關聯性 與主處生效力分離 與主處生效力結合
法律效果 處分已生效且繼續 成就時效力發生/消滅
爭訟救濟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原則上須併同處分救濟
💬負擔係「義務之課予」,不影響處分生效;條件係「效力之繫屬」,直接決定處分存續。
🧠 記憶技巧:負擔獨立生效力,條件成就定生死。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負擔未履行會導致處分「自動失效」,實際上負擔與處分效力分離,不履行僅產生「得廢止」之效果。
附款之容許性 負擔之獨立救濟性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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