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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那一種附款類型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 A 期限
  • B 停止條件
  • C 負擔
  • D 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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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主管機關在給你許可證的同時,要求你「事後必須定期維護環境」,那麼在你拿到許可證的那一刻,你的經營權利是已經產生了,還是要等到你維護完環境才產生?這種「額外的義務」與「權利生效的時間點」是否有必然的先後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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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在行政處分的附款中,「負擔」(Charge)最獨特的地方在於它的獨立性。它並不影響處分本身的效力發生或消滅,而是在處分生效的同時,額外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的義務。相較之下,期限與條件(停止/解除)都直接連動到處分「什麼時候開始有效」或「什麼時候失效」。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是行政法國家考試中的常考易混淆點。能精準區分「負擔」與「條件」對效力的影響,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分類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對於後續學習行政救濟(例如:撤銷訴訟的對象)至關重要。
📝 行政處分附款之區別
💡 負擔不影響處分效力,條件與期限則直接決定處分效力之存續。
比較維度 條件(停止/解除) VS 負擔
效力關聯性 直接連結處分效力 不影響處分存續效力
不履行/成就 處分自動失效或生效 處分仍有效但得廢止
法條依據 行法第93條2項2款 行法第93條2項3款
法律救濟 與處分整體救濟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負擔是行政處分的「額外義務」,條件是行政處分的「生命線」。
🧠 記憶技巧:條件定生死(效力),負擔討債務(履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負擔不履行時處分會自動失效,實際上負擔需經廢止或執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行政處分之附款救濟 負擔與負擔保留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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