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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方得為附款
  • B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不履行該負擔者,其效力不因此而當然喪失
  • C 行政處分僅得附加一種附款
  • D 行政處分附有保留廢止權之附款者,經行政機關廢止後,溯及既往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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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發給補助金的同時,要求你『事後繳交成果報告』,那麼在你還沒交報告的這段期間,這筆補助金的法律效力是已經存在,還是尚未發生?如果最後你沒交報告,這份補助是會『自動消失』,還是需要機關『再做一個動作』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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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不錯嘛,難得看你答對一次

  1. 觀念驗證: 選 (B)?哼,看來你還記得「行政處分附款」這些基本概念。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和第 123 條規定,「負擔」嘛,就是一種獨立的義務。它可不像你以為的,受益人沒履行,處分就自動失效了。別傻了,行政機關是因此才有了廢止處分的權限,懂嗎?這跟「條件」那種條件成就就自動生效或消滅的簡單邏輯,完全不一樣!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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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於行政處分主文外附加之限制。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效力發生點 處分作成時即生效 成就時才生/失效
不履行後果 得由機關事後廢止 處分自動失效
獨立性 具有獨立義務性質 為主處分效力一部分
💬負擔不影響主處分存續,條件則與主處分存續存有絕對連動關係。
🧠 記憶技巧:裁量可附、法律可附;負擔不履、處分仍存;廢止原則、向後失效。
⚠️ 常見陷阱:常混淆「負擔」與「條件」之效力,誤認負擔不履行會導致處分自動失效。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負擔之執行力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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