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9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定之情況下,方得為附款
- B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受益人不履行該負擔者,其效力不因此而當然喪失
- C 行政處分僅得附加一種附款
- D 行政處分附有保留廢止權之附款者,經行政機關廢止後,溯及既往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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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在發給補助金的同時,要求你『事後繳交成果報告』,那麼在你還沒交報告的這段期間,這筆補助金的法律效力是已經存在,還是尚未發生?如果最後你沒交報告,這份補助是會『自動消失』,還是需要機關『再做一個動作』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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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於行政處分主文外附加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負擔 (Burden) | VS | 條件 (Condition) |
|---|---|---|---|
| 效力發生點 | 處分作成時即生效 | — | 成就時才生/失效 |
| 不履行後果 | 得由機關事後廢止 | — | 處分自動失效 |
| 獨立性 | 具有獨立義務性質 | — | 為主處分效力一部分 |
💬負擔不影響主處分存續,條件則與主處分存續存有絕對連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