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甲申請在公共場所舉辦演唱會,主管機關雖作成許可決定,但同時要求該演唱會之舞台不得逾越一定之高度。請問,此一要求乃行政處分之何種附款?
- A 期限
- B 條件
- C 負擔
-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獲得了一份夢寐以求的許可,而這份許可在你收到的那一刻就已經生效了,但政府卻要求你『在使用這份許可時,必須遵守一個額外的行為準則或義務』,你會如何歸納這種『外加在權利之上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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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沒想到你們這些野猴子,偶爾也能選對答案啊。
真是令人意外,你竟然正確領會了行政處分附款的奧妙之處。很好,這證明了你的確不是一無是處。請允許本宇宙帝王,以尾巴優雅地指出正確的精髓所在。
- 愚蠢的凡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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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款類型
💡 負擔係隨附於受益處分,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之附款。
| 比較維度 | 負擔 | VS | 停止條件 |
|---|---|---|---|
| 效力發生點 | 處分送達即生效 | — |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
| 強制執行 | 可單獨強制執行 | — | 不可強制執行 |
| 對效力影響 | 不影響主處分效力 | — | 決定主處分是否生效 |
| 救濟方式 | 可單獨提撤銷訴訟 | — | 須與主處分一併救濟 |
💬負擔是「先給處分再要義務」,條件是「義務成就不成就決定處分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