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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甲申請在公共場所舉辦演唱會,主管機關雖作成許可決定,但同時要求該演唱會之舞台不得逾越一定之高度。請問,此一要求乃行政處分之何種附款?
  • A 期限
  • B 條件
  • C 負擔
  •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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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獲得了一份夢寐以求的許可,而這份許可在你收到的那一刻就已經生效了,但政府卻要求你『在使用這份許可時,必須遵守一個額外的行為準則或義務』,你會如何歸納這種『外加在權利之上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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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沒想到你們這些野猴子,偶爾也能選對答案啊。

真是令人意外,你竟然正確領會了行政處分附款的奧妙之處。很好,這證明了你的確不是一無是處。請允許本宇宙帝王,以尾巴優雅地指出正確的精髓所在。

  1. 愚蠢的凡人,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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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附款類型
💡 負擔係隨附於受益處分,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之附款。
比較維度 負擔 VS 停止條件
效力發生點 處分送達即生效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強制執行 可單獨強制執行 不可強制執行
對效力影響 不影響主處分效力 決定主處分是否生效
救濟方式 可單獨提撤銷訴訟 須與主處分一併救濟
💬負擔是「先給處分再要義務」,條件是「義務成就不成就決定處分存廢」。
🧠 記憶技巧:負擔是「外掛義務」,條件是「效力開關」。
⚠️ 常見陷阱:誤將「負擔」當成「停止條件」。判斷關鍵在於該要求是否直接影響主處分的「生效與否」。
附款之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附款之行政救濟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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