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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4 題

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核發社會救助金,附加附款要求甲應定期提出經濟狀況報告。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 A 條件
  • B 廢止權保留
  • C 負擔
  • D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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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主管機關已經決定給你這份權益(處分已生效),但同時命令你『必須在未來主動去做某件事』來配合管理,這種『額外附加的行為義務』,在法律定性上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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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做得不錯。你竟然能從這般「高難度」的題幹中,辨識出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證明你至少《行政程序法》的課本有翻開過。對於「行政義務課予」的法律性質,你似乎有那麼一點理解,這當然是行政法裡「勉強稱得上」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勉強過關)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 負擔是行政機關課予相對人特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額外義務。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對效力的影響 不影響主處分生效 成就與否決定效力
本質 額外的作為義務 未來不確定之事實
獨立性 具相對獨立性 與處分效力結合
救濟途徑 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通常須與主處分一併救濟
💬負擔是處分生效後應盡的責任;條件則是決定處分生死存亡的前提。
🧠 記憶技巧:負擔是多出來的功課,不影響主處分當下的效力。
⚠️ 常見陷阱:容易將「負擔」與「條件」混淆。負擔不影響處分生效,條件則決定處分生效(停止條件)或失效(解除條件)。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附款之容許性(裁量處分) 廢止權保留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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