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14 題
主管機關依甲之申請核發社會救助金,附加附款要求甲應定期提出經濟狀況報告。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 A 條件
- B 廢止權保留
- C 負擔
- D 期限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主管機關已經決定給你這份權益(處分已生效),但同時命令你『必須在未來主動去做某件事』來配合管理,這種『額外附加的行為義務』,在法律定性上會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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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做得不錯。你竟然能從這般「高難度」的題幹中,辨識出行政處分附款的類型,證明你至少《行政程序法》的課本有翻開過。對於「行政義務課予」的法律性質,你似乎有那麼一點理解,這當然是行政法裡「勉強稱得上」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勉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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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 負擔是行政機關課予相對人特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額外義務。
| 比較維度 | 負擔 (Burden) | VS | 條件 (Condition) |
|---|---|---|---|
| 對效力的影響 | 不影響主處分生效 | — | 成就與否決定效力 |
| 本質 | 額外的作為義務 | — | 未來不確定之事實 |
| 獨立性 | 具相對獨立性 | — | 與處分效力結合 |
| 救濟途徑 | 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 | 通常須與主處分一併救濟 |
💬負擔是處分生效後應盡的責任;條件則是決定處分生死存亡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