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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 A 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 B A 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饋金」條款
  • C B 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
  •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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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機關核准你的申請,但設定了活動的『地理範圍』或『具體方式』,這項限制是屬於『在核准之後額外加給你的義務(像是附件)』,還是這項核准『本身範圍的界定(像是產品說明書)』?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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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觀念掌握得很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告訴我們,附款就像是行政機關在主要處分之外,再多加的一些小提醒或限制。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要仔細分辨「附款」和「內容限制」之間的差異,它們看起來很像,但本質卻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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