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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

第 13 題

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得於行政處分作成時附加附款,下列何者非屬此種附款?
  • A 經濟部核准甲設定礦業權之申請,惟於同意登記設立礦業權通知函中,註明「如出現重大環境保護之必要或者發生其他重大土地開發事由,得註銷本設定登記」
  • B A 直轄市政府核准乙設立工廠之申請,並於核准函中附加「每年應提供至少新臺幣 50 萬元回饋金」條款
  • C B 縣警察局核准丙示威遊行之申請,惟要求遊行路線須避開活動最後主場之火車站站前廣場
  • D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丁換發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自發照日起 5 年為限之營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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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機關核准你的申請,但設定了活動的『地理範圍』或『具體方式』,這項限制是屬於『在核准之後額外加給你的義務(像是附件)』,還是這項核准『本身範圍的界定(像是產品說明書)』?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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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觀念掌握得很穩固喔!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告訴我們,附款就像是行政機關在主要處分之外,再多加的一些小提醒或限制。這題的關鍵,就在於我們要仔細分辨「附款」和「內容限制」之間的差異,它們看起來很像,但本質卻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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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處分作成時,得附加條款以補充或限制其效力。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附款 VS 處分之內容限制
本質 主行為外加的限制 行政處分內容的一環
獨立性 負擔具有相對獨立性 與處分構成一體不可分
判斷方式 是否為額外的義務或期限 是否在決定准許的範圍
💬附款是「外掛」在處分上的規定,內容限制則是處分「本身」的樣子。
🧠 記憶技巧:附款五兄弟:條、期、廢、負、負之保留。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的是「內容限制」與「附款」。內容限制(如:准予在 A 地而非 B 地營業)是界定處分的範圍,不屬於外加的附款。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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