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仍應於事後作成書面,並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B 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縱使所根據之事實在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於作成前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效,如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即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 D 違法之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原處分機關不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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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由多個部分組成,而其中最核心、關鍵的部分因違法而失效,在失去這個核心後,剩下的殘餘部分是否還能達成當初行政機關做出這個決定的最初目的?如果不能,法律上應該將這個決定視為局部存在,還是整體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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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效力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測試了《行政程序法》中關於處分形式、程序保障與瑕疵處理的基礎規範,你能從眾多選項中辨識出正確陳述,顯示法條理解非常扎實。
行政處分效力的完整性與職權撤銷
正確答案 (C) 是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 的規定。法律行為原則上雖傾向「局部無效不影響整體」,但行政處分若其無效部分與其餘部分具有不可分性,導致除去該部分後處分已無法達成原定目的,則基於法律安定性與處分意旨,應視為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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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效力要件
💡 理解行政處分作成形式、陳述意見、部分無效與撤銷時機。
| 比較維度 | 違法處分之撤銷 | VS | 行政處分之無效 |
|---|---|---|---|
| 效力起點 | 撤銷前原則有效 | — | 自始、當然無效 |
| 時間限制 |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 | — | 無時間限制 |
| 部分無效效果 | 視個案行政處分存續 | — | 除去後不成立則全無效 |
💬違法撤銷針對效力瑕疵,無效處分則是具備重大明顯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