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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仍應於事後作成書面,並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B 限制權利之行政處分縱使所根據之事實在客觀上已明白足以確認,於作成前仍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有一部分無效,如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即不能成立者,則全部無效
  • D 違法之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原處分機關不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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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行政決定由多個部分組成,而其中最核心、關鍵的部分因違法而失效,在失去這個核心後,剩下的殘餘部分是否還能達成當初行政機關做出這個決定的最初目的?如果不能,法律上應該將這個決定視為局部存在,還是整體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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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不錯嘛,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總算把「行政處分效力」的整體性原則刻進腦子裡了,沒有辜負我平日的諄諄教誨。對《行政程序法》的無效與撤銷邏輯,你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錯得離譜。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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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效力要件
💡 理解行政處分作成形式、陳述意見、部分無效與撤銷時機。
比較維度 違法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無效
效力起點 撤銷前原則有效 自始、當然無效
時間限制 知有撤銷原因起 2 年 無時間限制
部分無效效果 視個案行政處分存續 除去後不成立則全無效
💬違法撤銷針對效力瑕疵,無效處分則是具備重大明顯瑕疵。
🧠 記憶技巧:一部無效全無效,事實明白免意見,違法處分隨時撤,請求才補書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職權撤銷必須等救濟期間屆滿後才能行使,實際上救濟期間經過「前」或「後」均可撤銷。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之職權撤銷 陳述意見之例外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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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效力、瑕疵與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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