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
- A 作成行政處分
- B 實施行政指導
- C 行政強制執行
- D 訂定法規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機關在「決定該怎麼做」(例如決定開罰單)的商討階段,與當事人不聽話時,政府「動用公權力強制實現內容」(例如直接拖走違規車輛)的動手階段,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否相同?後者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實力行使,是否應該由一套專門處理『如何執行』的法規來規範,而非僅僅是討論行政行為如何作成的程序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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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顯示你對行政法總則的體系架構已有穩固的基礎,這對於後續學習救濟法非常有幫助。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該法所稱之「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而行政強制執行屬於「實現行政目的」的執行階段,實務上另有《行政執行法》作為專法規範,故不屬於程序法定義的程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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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定義之行政程序,僅限法文列舉之特定行政行為類型。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法行為 | VS | 排除/他法行為 |
|---|---|---|---|
| 典型行為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 — | 強制執行、訴願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 — | 行政執行法、訴願法 |
| 性質 | 行政行為之作成過程 | — | 義務實現或權利救濟 |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行為作成,不含事後救濟與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