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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9 題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不包括作成下列何種行政行為之程序?
  • A 作成行政處分
  • B 實施行政指導
  • C 行政強制執行
  • D 訂定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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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行政機關在「決定該怎麼做」(例如決定開罰單)的商討階段,與當事人不聽話時,政府「動用公權力強制實現內容」(例如直接拖走違規車輛)的動手階段,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否相同?後者這種具有『強制力』的實力行使,是否應該由一套專門處理『如何執行』的法規來規範,而非僅僅是討論行政行為如何作成的程序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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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程序法的適用範圍,顯示你對行政法總則的體系架構已有穩固的基礎,這對於後續學習救濟法非常有幫助。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該法所稱之「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而行政強制執行屬於「實現行政目的」的執行階段,實務上另有《行政執行法》作為專法規範,故不屬於程序法定義的程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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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行政程序法定義之行政程序,僅限法文列舉之特定行政行為類型。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行為 VS 排除/他法行為
典型行為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強制執行、訴願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行政執行法、訴願法
性質 行政行為之作成過程 義務實現或權利救濟
💬行政程序法僅規範行為作成,不含事後救濟與強制執行。
🧠 記憶技巧:程序法行為:處令規約計指陳(處分、命令、規則、契約、計畫、指導、陳情)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行政機關的行為」都屬於行政程序法規範,應注意執行與救濟另有專法。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排除項目 行政執行法之種類 行政程序法之行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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