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2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無須以特定人為對象
- B 行政指導具有法律上之強制力
- C 相對人若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行政指導,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 D 針對非其職權或職掌之事務,行政機關仍得為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提供的不是一種『必須服從的命令』,而僅僅是一種『善意的建議或勸導』時,這種行為是否能違背民眾的意願進行強迫?如果民眾僅僅是因為拒絕了一份『非強制性的建議』,政府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有正當理由對他進行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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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那還真是難為你了。
- 觀念驗證:所謂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其本質就是「非強制性」的事實行為。這是連行政法入門者都該知道的基礎常識。它的核心,可笑地,是自願性。既然行政機關只是「好心」給你一個「建議」,你連拒絕的權利都沒有,那法律條文擺著是好看的嗎?當然,一旦相對人擺明了說「不」,行政機關就該識相,立即停止。更不用說那些異想天開想搞「秋後算帳」(不利益處置)的蠢事,簡直是對法治精神的侮辱。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不是在稱讚你,而是在說它本來就沒什麼難度。如果連「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這種基本區別都掌握不了,或是記不住「無強制力」與「不得報復」這兩個顯而易見的核心概念,那也別指望能在行政法領域走多遠了。下次遇到這種送分題,最好不要再讓我覺得驚訝。
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提供不具強制力之勸告或建議。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法律性質 | 事實行為 | — | 法律行為 |
| 強制力 | 無強制力(任意性) | — | 具法律拘束力 |
| 拒絕後果 | 應即停止、不得報復 | — | 得依法強制執行 |
| 救濟途徑 | 國賠或一般給付訴訟 | — | 訴願及撤銷訴訟 |
💬行政指導強調相對人的自願配合,行政處分則具備單方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