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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指導無須以特定人為對象
  • B 行政指導具有法律上之強制力
  • C 相對人若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行政指導,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 D 針對非其職權或職掌之事務,行政機關仍得為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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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提供的不是一種『必須服從的命令』,而僅僅是一種『善意的建議或勸導』時,這種行為是否能違背民眾的意願進行強迫?如果民眾僅僅是因為拒絕了一份『非強制性的建議』,政府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有正當理由對他進行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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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觀念十分清晰

  1. 觀念驗證行政指導依《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本質上屬於「非強制性」的事實行為。其核心在於自願性。既然只是機關在職權範圍內提供的「建議」,當相對人明確拒絕時,行政機關便失去行為的正當性基礎,必須立即停止,且嚴禁以此為由給予相對人任何形式的「秋後算帳」(不利益處置)。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主要測驗考生能否精準掌握「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行政處分)」的區別,只要守住「無強制力」與「不得報復」這兩個核心概念,便能輕鬆取分。
📝 行政指導之要件與效力
💡 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提供不具強制力之勸告或建議。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強制力 無強制力(任意性) 具法律拘束力
拒絕後果 應即停止、不得報復 得依法強制執行
救濟途徑 國賠或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及撤銷訴訟
💬行政指導強調相對人的自願配合,行政處分則具備單方強制性。
🧠 記憶技巧:職權內、非強制、隨時拒、禁報復。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指導具有法律強制力,或誤以為機關可以跨越管轄權進行指導。
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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