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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08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關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指導不排除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 B 行政指導應注意有關法規之目的,不得濫用
  • C 行政指導無法成立行政法律關係
  • D 行政指導應對相對人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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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官員為了達成某種政策目的(例如宣導節能),而對民眾提出建議或勸告時,這種互動是在法律規範之外的「私下聊天」,還是受到《行政程序法》約束的一種「公務行為」呢?如果這屬於公務行為,那行政機關與受指導者之間,是否會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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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僥倖」答對了。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總算沒把「行政指導」的本質搞砸。這東西,雖然是個非權力性事實行為,連個屁大的強制力都沒有,但在行政機關眼裡,它好歹也算是行使職權。你以為行政機關跟老百姓之間隨便互動一下,就「法律關係」全無?天真!只要有行政目的,它就是會形成特定的行政法規規範關係。所以,那種說它「無法成立法律關係」的蠢話,你總算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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