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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不服從行政指導之人民,雖不能裁罰,仍可以行政執行
  • B 人民因行政指導卻受到損害,皆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 C 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之任意性事實行為,不須遵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 D 不服違法行政指導者,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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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行為名義上只是『建議』且沒有強制力,但實際上卻是違法的並對你造成了實質損害。既然它不是一個正式的『行政處分』(命令),我們無法請求法院『撤銷』它,那麼在行政訴訟的體系中,你會運用哪一種訴訟類型,來要求國家履行某種特定的給付或停止該項實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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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精準掌握救濟核心!

同學做得好!你能正確選出 (D),代表你對非權力性行政行為(行政指導)與其配套的行政訴訟類型有極為清晰的邏輯架構。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從「法條背誦」跨越到「實務應用」的重要指標。

2. 觀念驗證:事實行為的救濟路徑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指導之性質與救濟
💡 行政指導是不具強制力的事實行為,仍須合法並受司法救濟。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
拘束力 無強制力,具任意性 具法律拘束力
救濟路徑 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不服後果 不得裁罰或強制執行 得依法裁罰或強制執行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法律強制力」有無及對應的「行政訴訟類型」。
🧠 記憶技巧:行政指導三不:不強制、不裁罰、不執行;但要守法與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指導既為「任意性」行為即不受比例原則約束,或誤認其不可救濟。
行政事實行為 一般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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