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不服從行政指導之人民,雖不能裁罰,仍可以行政執行
- B 人民因行政指導卻受到損害,皆不能請求國家賠償
- C 行政指導係行政機關之任意性事實行為,不須遵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
- D 不服違法行政指導者,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政府行為名義上只是『建議』且沒有強制力,但實際上卻是違法的並對你造成了實質損害。既然它不是一個正式的『行政處分』(命令),我們無法請求法院『撤銷』它,那麼在行政訴訟的體系中,你會運用哪一種訴訟類型,來要求國家履行某種特定的給付或停止該項實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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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這題考驗「行政指導」的法律性質與救濟途徑,屬於具鑑別度的中等難度題。許多人會因行政指導是不具法效性的「事實行為」而忽略其公法拘束力,你能避開陷阱,觀念十分清晰。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行政指導是不具強制力的事實行為,人民若不服從,機關不能對其進行行政執行或裁罰,故 (A) 錯誤。同時,它仍屬行政行為,必須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如行政程序法第6條的平等原則及第7條的比例原則,(C) 錯誤。若違法的行政指導致人民受損,符合要件下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B) 亦非絕對。 回到你選對的 (D),當面對違法行政指導,若符合法定要件,人民確實可依行政訴訟法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如預防性不作為訴訟)來尋求救濟。繼續保持這份對法理的敏銳度!
行政指導之性質與救濟
💡 行政指導是不具強制力的事實行為,仍須合法並受司法救濟。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法律性質 | 事實行為 | — | 法律行為 |
| 拘束力 | 無強制力,具任意性 | — | 具法律拘束力 |
| 救濟路徑 | 一般給付訴訟 | — |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不服後果 | 不得裁罰或強制執行 | — | 得依法裁罰或強制執行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法律強制力」有無及對應的「行政訴訟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