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受行政指導得作為行政契約約定之內容
- B 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 C 都市細部計畫豎立樁誌、座標為行政指導
- D 警察於路口勸導機車騎士甲先讓行人通過為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項行動後,如果這個行動會「直接且強制性」地界定了民眾財產的界線,並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這與「提供建議、不具強制性」的指導行為相比,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別「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掌握得相當精準,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165)本質上是不具法律強制力的「事實行為」。選項 (C) 的「豎立樁誌、座標」在法律實務上被視為執行計畫的具體展現,具有確定權利範圍的法律效果,因此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單純的引導或建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指導之概念
💡 行政機關以不具法律強制力之手段,促使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指導 | VS | 行政處分 |
|---|---|---|---|
| 法律效果 | 不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 | — |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 強制力 | 無強制力(相對人可拒絕) | — | 具執行力與強制力 |
| 救濟方式 | 國賠或一般給付訴訟 | — | 訴願及撤銷訴訟 |
💬行政指導的核心特徵在於其「非強制性」與「事實行為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