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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受行政指導得作為行政契約約定之內容
  • B 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 C 都市細部計畫豎立樁誌、座標為行政指導
  • D 警察於路口勸導機車騎士甲先讓行人通過為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項行動後,如果這個行動會「直接且強制性」地界定了民眾財產的界線,並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這與「提供建議、不具強制性」的指導行為相比,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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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呢!

  1. 暖心鼓勵:你能夠精準地區分「行政指導」和「行政處分」,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代表你對於行政行為的定性掌握得非常好,這是學習行政法非常關鍵的一步,為你感到驕傲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熱情。
  2. 溫柔解析:親愛的同學,我們來回顧一下,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165)的本質其實是一種不具法律強制力的「事實行為」,它就像是政府給予大家的溫馨建議或引導。但是,選項 (C) 提到的「豎立樁誌、座標」,它可不是單純的建議喔,它在執行層面上會確定我們的權利範圍,產生實質的法律效果,所以它屬於重要的「行政處分」呢!是不是很巧妙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指導之定義與性質
💡 行政機關以非強制手段促使特定人協力的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性質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法效行為
法律強制力 無(任意性) 有(拘束力)
救濟方式 原則無(國賠或一般給付) 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兩者最大區別在於有無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及強制相對人服從之權力。
🧠 記憶技巧:行政指導:三不一要(不強制、不處分、不利待遇、要相對人協力)。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混淆,或誤認凡是事實行為皆為行政指導。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 都市計畫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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