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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接受行政指導得作為行政契約約定之內容
  • B 行政指導是一種行政事實行為
  • C 都市細部計畫豎立樁誌、座標為行政指導
  • D 警察於路口勸導機車騎士甲先讓行人通過為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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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項行動後,如果這個行動會「直接且強制性」地界定了民眾財產的界線,並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這與「提供建議、不具強制性」的指導行為相比,在本質上有什麼樣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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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能準確辨別「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的差異,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掌握得相當精準,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里程碑,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行政指導(《行政程序法》§165)本質上是不具法律強制力的「事實行為」。選項 (C) 的「豎立樁誌、座標」在法律實務上被視為執行計畫的具體展現,具有確定權利範圍的法律效果,因此屬於「行政處分」,而非單純的引導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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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指導之概念
💡 行政機關以不具法律強制力之手段,促使特定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指導 VS 行政處分
法律效果 不產生法律上權利義務 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強制力 無強制力(相對人可拒絕) 具執行力與強制力
救濟方式 國賠或一般給付訴訟 訴願及撤銷訴訟
💬行政指導的核心特徵在於其「非強制性」與「事實行為性質」。
🧠 記憶技巧:指導非處分,不從沒處分;拒絕即停止,法條一六六。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指導具有行政處分的強制性,或將行政處分之「觀念通知」混淆。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契約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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