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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縣市政府興建道路橋樑行為
  • B 行政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處理經過之說明
  • C 主管機關拆除違章建築之行為
  • D 禁止停車之交通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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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個行動時,如果該行動的核心目的在於對不特定民眾下達一個「必須服從的法律規範或禁令」,這與單純完成一項「物理勞務」或「過程說明」,在法律本質上有什麼最根本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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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掉進陷阱。

  1. 觀念驗證:哼,算你運氣好,這次抓住了重點。所謂的行政事實行為,就是那些行政機關「懶得」產生法律效果,只求把「物理上或事實結果」搞定的動作,像是隨便搭個棚子、口頭說明幾句、或是粗暴地拆掉某物。但你畫在路上的那條禁止停車標線?拜託,這怎麼會是單純的事實行為?它可是《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一般處分」,明明白白地對所有用路人設定了「禁止停車」這種「法律義務」!這可不是隨便畫畫就能糊弄過去的。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確實是 Medium。鑑別度就在於,有多少人會被表象迷惑。很多人一看「畫線」,就條件反射地以為是物理動作,然後就傻傻地歸類為事實行為。你竟然能看穿這層皮,認出它背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本質,這證明你對行政處分的理解,總算不是一竅不通了。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 行政事實行為與一般處分
💡 區分僅生事實效果之行為與具法律規制力之「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事實行為 VS 一般處分
法律效果 不產生法律規制力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典型範例 鋪設道路、拆除違建 交通標誌、劃設紅線
法條依據 無統一法規 行政程序法§92第2項
救濟途徑 國賠或結果除去請求 訴願及撤銷訴訟
💬交通標線因具備法規強制力,屬「一般處分」而非單純事實行為。
🧠 記憶技巧:事實行為看效果,標誌標線一般處(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
⚠️ 常見陷阱:易將「設置標線」的物理動作誤認為事實行為,卻忽略該標線對不特定公眾具有禁止停車之法律限制力(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對物之一般處分 保護規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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