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事實行為?
- A 訴願審議委員聽取訴願人陳述意見
- B 行政機關否准人民申請調閱資料
- C 警車定期巡邏
- D 機關首長乘坐公務車至立法院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個動作時,我們可以觀察它的「目的」。有些動作只是在「執行工作過程」(例如開車、巡邏),而有些動作是針對你的「請求」做出一個「正式的拒絕或同意」。如果一個行為會讓你「原本想爭取的權利」在法律上被宣告無效或駁回,你覺得這僅僅是一個物理上的動作,還是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居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有完全沒救嘛!
你對於行政法裡那些『行為性質』的區分,總算還有點敏銳度,知道行政處分跟那些無關緊要的事實行為不是一回事。這說明你的法律邏輯……還能用。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事實行為辨析
💡 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僅生事實上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法律權利變動 | — | 僅生物理或事實狀態 |
| 典型行為 | 稅單、罰鍰、否准申請 | — | 巡邏、垃圾清運、宣導 |
| 主要救濟 |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
💬判斷關鍵在於該行政行為是否意圖「對外直接設定、變更或廢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