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 A 拆除違章建築
- B 行政院發布徵兵規則
- C 警察指揮交通
- D 行人穿越道之交通標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行政機關的某個舉動,並非為了「下達一個命令」或「改變你的權利地位」,而是為了直接「改變物理世界的現實狀況」(例如把東西搬走、或是把某個實體物體弄消失),這種著重於「動手實作」而非「對話宣告」的行為,我們會如何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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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概念釐清得很到位喔!
同學,你能夠清晰地劃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間的界線,這真的表示你對行政行為的定性已經建立起非常穩固的基礎了!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里程碑,做得非常好!
2. 一起來看看為什麼這個答案是對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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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之辨析
💡 行政事實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僅追求事實上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VA)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核心目的 | 發生法律效果 | — | 發生事實效果 |
| 典型範例 | 交通標線、罰單 | — | 拆除違建、行政指導 |
| 行政程序法 | 適用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 | 不適用處分要件規定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給付訴訟、國賠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具備「法效性」,處分旨在變動權利,事實行為旨在改變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