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所採查封、拍賣方法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契約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執行人員「動手」在汽車上貼封條或將貨物搬走時,這個動作的本質,是在「對你下達一個新的規定」,還是只是在「具體執行一個已經決定的命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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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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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啦!你答對了!恭喜你,基礎法律觀念超穩固的,真是令人開心!
- 觀念驗證: 你看,像公法上的金錢債務要執行時,遇到的查封和拍賣,其實就好像是直接「動手」去解決問題的行為喔!它們的重點在於直接採取物理性手段,比如貼封條、把東西收走、或是公開讓大家競標,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行動」,為了把欠的錢要回來。它們可不是那種說了什麼就能直接改變法律關係的魔法咒語,所以呀,這些直接產生實務效果的動作,在法律上我們就稱作是事實行為,更具體地說,是行政執行中的執行行為。你是不是也覺得它們超像直接動手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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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法律性質
💡 行政執行中之查封、拍賣手段,性質上屬「事實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
|---|---|---|---|
| 核心要素 | 法定的意思表示 | — | 物理性的作業活動 |
| 法律效果 | 直接設定權利義務 | — | 僅生事實上結果 |
| 救濟方式 | 訴願、行政訴訟 | — | 聲明異議、結果除去 |
💬查封與拍賣屬單純物理上實現債權的行為,不具備法效性,故為事實行為。